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聲,180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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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恒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恒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恒閣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刑拘役5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共
兩罪)



期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29日
112年7月27日、11
2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28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97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0061號






院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
495號
112年度簡字第261
4號
112年度簡字第288
3號
判決日期112年8月24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5日





院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
495號
112年度簡字第261
4號
112年度簡字第288
3號
確定日期112年9月27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註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33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748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7675號
業據臺北地院以11
2年度簡字第2883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
役50日確定。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刑拘役3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期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664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511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861號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2年度簡字第333
7號
112年度簡字第329
0號
112年度簡字第222
6號
判決日期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8月7日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2年度簡字第333
7號
112年度簡字第329
0號
112年度簡字第222
6號
確定日期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註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3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5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879號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刑拘役2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續上頁)
 



期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219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756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1391號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號112年度簡字第304
5號
112年度簡字第333
4號
112年度簡字第523
5號
判決日期112年10月24日
112年12月18日
113年1月30日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號112年度簡字第304
5號
112年度簡字第333
4號
112年度簡字第523
5號
確定日期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註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9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16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204號



名竊盜
竊盜


刑拘役4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期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741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7602號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3年度簡字第59
3號
113年度簡字第13
12號
判決日期113年3月12日
113年4月30日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號113年度簡字第59 113年度簡字第13
(續上頁)
 


3號
12號
確定日期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註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3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55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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