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成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明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5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2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至34頁)在卷可稽,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等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等節,亦經本院核閱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5所示罪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前已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自得針對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
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雖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然本案聲請係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後,聲請本院就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僅就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是本案聲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暨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陳稱:沒有意見,請依法量處等語(本院卷第43頁),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莊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共21罪)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8日 000年0月間至110年3月12日 109年11月上旬某日至110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號等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城簡字第25號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城簡字第25號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備註 上開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5日 111年6月6日至111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金門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3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金門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2月20日 備註 上開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