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訴,21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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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忠航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郭千綺律師
被      告  王郁智


選任辯護人  梁雨安律師
被      告  許政洋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馮䕒慧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徐薇涵律師
            謝秉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9、4180、4181、36099、39345、39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忠航犯如附表一、二、七「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七「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王郁智犯如附表一、七「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七「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許政洋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馮䕒慧犯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指定之法治教育捌場次。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8、附表四編號1至4、7至9、附表五編號1、4、5、6⑴、⑶至⑻、⑽、7、8、11、12、附表六編號1至8、10至13、17至19、20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5、附表六編號9、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謝忠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王郁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許政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竟於民國111年11、12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下稱「阿光」)之成年人共組三人以上以實施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組織),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謝忠航以通訊軟體「伊藤」帳號與買家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並將愷他命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小熊圖案咖啡包交予擔任控台之王郁智及「阿光」,指揮其等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香蕉牛奶」之帳號與擔任運毒司機之許政洋聯繫及提供毒品予許政洋,許政洋再依王郁智與「阿光」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4「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價金」欄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交易內容」欄所示之愷他命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小熊圖案咖啡包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購毒者。

二、謝忠航、馮䕒慧(無證據證明馮䕒慧有參與本案販毒組織犯行)為男女朋友,其等均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俟謝忠航不便聯繫交易毒品事宜時,即交代馮䕒慧代為持用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伊藤」帳號與買家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再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微信暱稱「香蕉牛奶」之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3「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3「價金」欄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至3「交易內容」欄所示之愷他命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小熊圖案咖啡包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3「購毒者」欄所示之人。

三、謝忠航、王郁智均明知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依替唑侖、羥基-N,N-二乙基色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硝西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月初至同年月12日17時為警查獲前之某日時許,先由謝忠航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編號1、11、12、附表六編號1至19、22所示之毒品,再分由王郁智負責持有保管如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謝忠航則負責持有保管如附表五編號1、11、12、附表六編號1至19、22所示之毒品,2人自斯時起共同持有上開毒品,伺機將該等毒品販售予他人以牟利。

嗣經警於112年1月12日17時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毒品及其他物品,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以下引用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馮䕒慧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4人、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中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

㈡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詳如附表八之卷宗對照表,下同】112偵36099卷第188頁、112偵4719卷第206、215、216頁、112偵4181卷第466頁、本院卷二第75頁),核與證人鄭建驎、陳冠勳、游智宏之證述相符(見112偵36099卷第51至55、83至87、99至103、123至128、205、206、211至213、219、220頁),並有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物(見112偵4179卷第41至55、131至135、139、147至150、229至233、241至243頁、112偵4180卷第41至61、63至68、79至83、85至89頁、112偵36099卷第29至35、37至43、47至50、61至68、89至95、133至140頁、112偵4181卷第135至141、145至166、201至205、209至212、501至503、513、541、551、619、621、639至643頁、112偵39345卷第513至525頁)附卷可佐,且扣案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等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如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編號1、11、12、附表六編號1至19、22「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368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78736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24號鑑定書(見112偵39345卷第171頁、112偵4181卷第515至516、535、623至630頁、112偵4179卷第245至248頁)在卷足憑。

㈡事實欄一、二部分:販售毒品,罪重查嚴,行為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因無公定價格,復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每次買賣價量,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者從價差、量差或品質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此因毒品量微價昂,販賣者有利可圖,茍無利可圖,豈願甘冒重典行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賣出毒品,為其要件;

與販賣規模、動機無涉;

至於其實際上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究竟是來自價差、量差或品質異差,均非所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謝忠航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販賣愷他命1包賺200元,咖啡包1包賺100元;

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販賣每包1公克之愷他命賺100元,每包2公克之愷他命賺200元;

被告王郁智、許政洋於本院審理中均自承本案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其等販賣愷他命1包可抽100元,咖啡包1包抽50元;

被告馮䕒慧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與被告謝忠航共犯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被告謝忠航均有賺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77頁),復衡諸被告4人與購毒者均非至親,毒品交易亦屬有償,倘非有利可圖,自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特意分別有償交付上開毒品之理,是以,被告4人就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洵可認定。

㈢事實欄三部分: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謝忠航、王郁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編號11、12、附表六編號1至19、22所示之毒品係要用於販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8至340頁),堪認上開扣案毒品係被告謝忠航、王郁智為意圖販賣與他人而持有之物,至為明確。

又被告謝忠航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供其自己施用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39頁),惟參以該扣案之愷他命重量非微,且純度、總重量與其他被告謝忠航自承欲販賣之如附表三編號4、附表四編號1之愷他命相似,存放地點亦與其他欲販賣之上開如附表五編號11、12所示毒品相同,足認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亦係被告謝忠航、王郁智意圖販賣而共同持有之毒品。

又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已有充足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謝忠航、王郁智就上開扣案毒品已有向外求售或覓得買家供予看貨、議價等買賣毒品之要約或意思合致之情節,是其等所為,僅止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階段即遭查獲,尚未達著手販賣之程度,亦堪認定。

㈣綜上證據相互參佐,足認被告4人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是本案被告4人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事實欄一部分:⒈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謝忠航提供本案毒品予被告王郁智與「阿光」,指揮其等擔任控台、交付毒品予運毒司機即被告許政洋以對外販售毒品,而被告王郁智、許政洋為賺取報酬加入此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販毒組織,共同持續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獲利,是核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就如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另被告謝忠航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被告王郁智、許政洋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上開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起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起訴事實業已載明,且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被告所犯罪名(見本院卷二第80頁),無礙其等訴訟上之答辯、防禦權,本院自得援引上述法條加以論罪。

⒊被告謝忠航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指揮犯罪組織罪;

被告王郁智、許政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㈡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謝忠航、馮䕒慧就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謝忠航、馮䕒慧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事實欄三部分:⒈核被告謝忠航、王郁智共同持有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5、附表六編號15所示毒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持有如附表三編號3至5、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4至6、10、12、13、22所示部分,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共同持有如附表三編號2、附表六編號8所示部分,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

共同持有如附表六編號9、16所示部分,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

共同持有如附表六編號11、17所示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

共同持有如附表六編號14所示部分,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共同持有如附表四編號2至4、附表五編號11、12、附表六編號2、3、7、18、19所示部分,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又被告謝忠航、王郁智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謝忠航、王郁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是應從一重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阿光」就如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部分;

被告謝忠航、馮䕒慧、「香蕉牛奶」就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部分;

被告謝忠航、王郁智就如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就上開所犯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謝忠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附表二編號1至3、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共18罪);

被告王郁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共15罪);

被告許政洋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部分(共14罪);

被告馮䕒慧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部分(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謝忠航、王郁智就如事實欄三所示部分,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4人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犯行,業如前述,就其等所犯事實欄一至三所示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謝忠航、王郁智既有前揭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⒋本案事實欄一至三所示犯行,均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說明: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而言。

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該人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被告所供毒品來源倘與本案起訴犯行無關,自與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謝忠航雖於偵查中稱扣案毒品來源為綽號「大牛」之人等語(見112偵4181卷第458頁),惟本案未因被告謝忠航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4月15日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33029077號函、臺北地檢署113年4月18日甲○銘岡112偵4181字第1139036988號函復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269、271頁),是被告謝忠航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⑶至被告許政洋之辯護人雖稱:依被告許政洋、王郁智之警詢筆錄,被告許政洋於被告王郁智坦承犯行前,即供出其毒品上游為被告王郁智,自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

查,被告許政洋雖於112年1月12日警詢中稱被告王郁智是本毒品案之控台等語(見112偵4179卷第13頁),然本案係經員警於112年1月12日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3搜索查扣如附表四所示之毒品,而搜索時被告王郁智、許政洋均同在現場,有搜索扣押筆錄可參(見112偵4179卷第131至135頁),且其等旋於同日至警局製作筆錄,是員警查獲被告王郁智涉犯本案,自非因被告許政洋供出其相關年籍資料供檢警發動調查而查獲至明,況被告王郁智於警詢中亦自承其為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其有指示被告許政洋與購毒者交易等語(見112偵4179卷第62、63頁),顯見被告許政洋於警詢中稱被告王郁智係控台等語,至多僅可認係被告許政洋供稱本案販毒集團共犯間之分工關係而已,尚難據此認本案有因被告許政洋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無前揭減刑規定之適用。

辯護人所陳,自無可採。

⒌刑法第59條規定之說明:⑴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又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57條之「一切情狀」,在意義上雖有不同,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倘法院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並敘明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適用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又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此觀同法第60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意旨自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馮䕒慧本案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為3次,自陳係因當時與被告謝忠航為男女朋友關係,方偶然依被告謝忠航指示代為聯繫販賣毒品事宜,衡酌被告馮䕒慧涉案次數非多,且非主要議定毒品交易條件、向上游進貨轉售及面交毒品之人,亦無證據可證其因本案犯行獲有利益,惡性程度較輕,因認就其所為犯行縱科以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輕本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馮䕒慧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⑶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之辯護人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然審酌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而其等猶共組販毒集團,分工多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行,被告謝忠航另涉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犯行),毒害他人身心健康,情節難認輕微,無從認客觀上有何特殊原因或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堪憫恕或特別可原諒之處,且其等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得量處之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所稱犯罪動機、家庭情況等,亦僅須於前揭減輕後之法定刑度內審酌即足,尚無情輕法重之憾。

是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請求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非可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均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第三級毒品,且毒品咖啡包含有各種毒品成分,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且邇來於我國毒品濫用成風,深度損害國民健康、身心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長衍生性之財產、暴力、組織及槍砲等犯罪,其等竟仍無視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自應予非難;

暨考量被告4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如附表一、二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被告謝忠航、王郁智持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毒品之重量、數量均屬非微,及被告4人各次之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之危害,復審酌被告謝忠航於本案販毒組織擔任指揮成員即被告王郁智、許政洋之角色,並主導本案販毒、意圖販賣而持有等犯行之角色,情節較重;

被告王郁智、許政洋參與本案販毒組織,而分別擔任控台及運毒司機,且被告王郁智另依被告謝忠航之指示與其共同持有毒品伺機販賣;

被告馮䕒慧依被告謝忠航之指示為本案販毒犯行各節;

兼衡被告謝忠航自述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萬元,須扶養父母;

被告王郁智自述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目前從事冷氣風管工作,月收入3至4萬元,須扶養祖父母;

被告許政洋自述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有兼職,目前從事租車行業務,月收入4萬元,須扶養母親;

被告馮䕒慧自述其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目前從事飲料店,月收入3萬5,000元,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79至80頁),暨被告4人之素行,以及酌以檢察官、辯護人對被告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七「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再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販毒犯行之時間相近,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謝忠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七所示犯行;

被告王郁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附表七所示犯行;

被告許政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行;

被告馮䕒慧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犯行,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㈧被告馮䕒慧給予緩刑之宣告被告馮䕒慧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15頁)在卷可憑。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經此刑事程序後,被告馮䕒慧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馮䕒慧於緩刑期間內,記取教訓深切反省,宜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並期被告馮䕒慧能確實知所警惕,建立正確觀念、日後遵守法律規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馮䕒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被告馮䕒慧如有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開被告等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惟其等所宣告之刑已逾2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刑法第74條所定緩刑要件不合,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違禁物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5、附表六編號15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檢出含有如上開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如附表六編號9、14、16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檢出含有如上開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成分,當屬本案查獲之毒品,又雖如附表六編號9、14、16所示之物亦檢出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惟該等毒品成分難與其所含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析離,是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罐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取樣鑑驗而用罄部分,已經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附表四編號1至4、附表五編號1、11、12、附表六編號1至8、10至13、17至19、22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檢出含有如上開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當屬本案查獲之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一併宣告沒收;

至因取樣鑑驗而用罄部分,已經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犯罪所用之物⒈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物,業據被告王郁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供其犯本案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8、339頁);

如附表五編號4、5、6⑴、⑶至

⑻、⑽、7⑴、8、附表六編號21所示之物,業據被告謝忠航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供其犯本案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9、340頁);

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物,業據被告許政洋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供其犯本案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0、341頁);

如附表五編號7⑵所示之物,業據被告馮䕒慧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供其犯本案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0頁)。

又被告謝忠航雖稱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0所示之包裝袋29個與本案無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40頁),惟該包裝袋之大小、外觀與本案扣得盛裝愷他命、大麻等毒品之包裝袋相同,均為透明夾鏈袋(見112偵4181卷第149、156、541頁),且扣得數量非微,顯見該等包裝袋係供被告謝忠航犯本案分裝毒品所用。

上開物品既供被告4人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犯行所用,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而犯販賣毒品罪,係就因犯販賣毒品罪所得之財物,一概予以沒收,以嚴禁此類犯罪,而達嚇阻作用,自非僅以扣除成本、賺得之利潤,作為其沒收之範圍。

從而,行為人因販毒所實際獲得之利潤多少,並不影響應以其售價,逕為沒收宣告之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

⒉被告謝忠航於警詢中供稱:伊確實有指揮控台即被告王郁智販賣毒品,若有人要購買毒品,伊會與控台和買家聯繫,由控台派小蜜蜂(即運毒司機)前往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後運毒司機會再向控台回報,再由控台回報給伊,運毒司機當日販毒所收取之金錢於交接時會交給控台,伊再向控台收取價金;

小蜜蜂之報酬係送臺北市一趟為500元,送新北市一趟為1,000元,控台則是一班(12小時)約2,300元,伊會將控台及小蜜蜂之報酬交給控台,再由控台代伊轉交給小蜜蜂等語(見112偵4181卷第31頁),核與被告王郁智於警詢及偵查、本院審理中供稱:被告謝忠航是老闆;

伊擔任控台,販賣愷他命1包抽100元,賣咖啡包1包抽50元;

伊一天薪資為2,000元等語(見112偵4179卷第63、206頁、本院卷二第76頁)、被告許政洋於警詢中供稱:伊送毒品一趟之報酬為500元至1,000元;

販賣愷他命1包抽100元,賣咖啡包1包抽50元;

伊販毒所得價金會交給被告王郁智等語(見112偵4179卷第20、28、29頁、本院卷二第76頁)大致相符。

另被告馮䕒慧於本院審理中稱:錢都是被告謝忠航賺取,伊沒有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7頁)。

是綜上互核,顯見本案各次販毒所得價金均由被告謝忠航所收取,再由被告謝忠航交予報酬予被告王郁智及許政洋;

被告王郁智之報酬為日薪2,000元,加計販賣1包愷他命抽取100元,販賣1包咖啡包抽50元之抽成;

被告許政洋之報酬為送臺北市之報酬為500元,送新北市為1,000元,加計販賣1包愷他命抽取100元,販賣1包咖啡包抽取50元之抽成。

⒊是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販賣毒品取得之價金共計66,500元(計算式:附表一販毒所得價金共計57,400元+附表二販毒所得價金共計9,100元=66,500元),為被告謝忠航之犯罪所得;

被告王郁智之報酬為單日2,000元,而其所為本案販毒犯行共計2日(112年1月5日、同年月9日),加計販賣1包愷他命抽100元,販賣1包咖啡包抽50元,而如附表一共計販賣16包愷他命,84包咖啡包,是其報酬共計為9,800元(2,000元×2日+100元×16包+50元×84=9,800元);

被告許政洋依單趟送臺北市之報酬為500元,送新北市單趟為1,000元計算,如附表一共送臺北市9次(即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1、14),新北市5次(即附表一編號1、2、6、12、13),加計販賣1包愷他命抽100元,販賣1包咖啡包抽50元,而如附表一共計販賣16包愷他命,84包咖啡包,是其報酬共計為15,300元(500元×9次+1,000元×5次+100元×16包+50元×84=15,300元),而分別為上開被告謝忠航、王郁智、許政洋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復依被告謝忠航及馮䕒慧之供述,可認其等共同販毒所得價金均由謝忠航收取,卷內亦乏被告馮䕒慧因本案販毒獲有報酬之事證,故就被告馮䕒慧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㈣不予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業據被告王郁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行動電話供伊與家人聯繫之用;

如附表三編號7為伊之住處、機車等處之鑰匙;

如附表四編號6為伊之果汁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8、339頁)。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3、6⑼、9、10所示之物,業據被告謝忠航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K盤、K卡供伊施用毒品所用;

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租賃契約為伊承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之租賃契約;

如附表五編號6⑼所示之行動電話已壞掉,故未用於聯繫本案犯行;

如附表五編號9、10所示之物為伊之住家、電梯之鑰匙、磁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9、340頁)。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⑵所示之行動電話,業據被告馮䕒慧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該行動電話供其聯繫家人所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0頁),復卷內並無證據可證前開之物與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
地點
交易內容
價金
所犯罪名及科刑
 1
112年1月5日
19時22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10包
3,5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2
112年1月5日
20時44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5包
2,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3
112年1月5日
2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10包及
愷他命1包(1公克)
5,3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4
112年1月5日
21時36分許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 
愷他命2包(共2公克)3,6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5
112年1月5日
21時47分許
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
號 
愷他命4包(共4公克)7,2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6
112年1月5日
22時15分許
新北市三重區力行
路1段178巷口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5包
2,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7
112年1月5日
22時42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0巷00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20包
6,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月。
 8
112年1月5日
23時34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0號
愷他命2包(共2公克)3,2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9
112年1月9日
19時47分許
臺北市○○區○○
街000巷00號
愷他命1包(共1公克)
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小熊圖案咖啡包6包
3,2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10
112年1月9日
20時33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1包
4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月。
(續上頁)
 
附表二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月。
 11
112年1月9日
21時43分許
臺北市○○區
○○○路000號
愷他命2包(共2公克)
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小熊圖案咖啡包2包
4,2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12
112年1月9日
22時15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10包
4,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13
112年1月9日
22時52分許
新北市○○區
○○○路0段00
號、26號統一超商

愷他命4包(共4公克)
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小熊圖案咖啡包10包
10,8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14
112年1月9日
23時51分許
臺北市○○區○○
街000號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
小熊圖案咖啡包5包
2,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王郁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許政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月。
編號購毒者
時間
地點
交易內容
(新臺幣)
價金
所犯罪名及科

 1
鄭建驎
112年1月7
日22時58分

臺北市○○區
○○街00號前
2包愷他命(共
2公克)
3,600元
謝忠航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參年玖月。
(續上頁)
附表三(搜索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3及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內)
馮䕒慧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2
陳冠勳 
112年1月8
日21時46分

臺北市○○區
○○街00號前
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小熊圖
案咖啡包5包
2,000元
謝忠航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參年玖月。
馮䕒慧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3
游智宏
112年1月12
日4時10分

臺北市○○區
○○○路0段000
號前
1 大包愷他命
(共2公克)
(起訴書誤載
為「10 包咖啡
包及1包愷他命
」,經檢察官
於審理中更
正,見本院卷
第76頁)
3,5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5,300
元」,經檢
察官於審理
中更正,見
本院卷第76
頁)
謝忠航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參年玖月。
馮䕒慧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
品,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編號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
備註
 1
大麻(含包裝袋
2只)
貳包
經鑑驗(總淨重2.81公克,
驗餘淨重2.75公克),檢出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王郁智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0卷第83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
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112偵4181卷第49
3頁)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12年3月3日調
科壹字第11223903680
號鑑定書(見112偵3934
5卷第171頁)
 2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裝、
蘋果圖案,含
包裝袋51只) 
伍拾壹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另編號Y1至Y51、編號J1至J
1752(即附表六編號8),合
計總淨重4363.76公克,隨
機抽取編號J350,經檢視內
含綠色粉末,驗餘淨重436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0卷第83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
字第1037號扣押物品清
(續上頁)
2.4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成分
單(見112偵4181卷第63
7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第543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6月12日刑鑑字
第1120078736號鑑定書
(見112偵4181卷第623
至630頁)
 3
毒品咖啡包
(花色包裝、
小熊圖案,含
包裝袋34只)
參拾肆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另編號Z1至Z34、編號C1至C
100(即附表六編號1)、編號
X1至X5(未扣案),合計總淨
重216.425【計算式:224.50
X(134/139)】(不含未扣案)
公克,隨機抽取編號Z29,
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驗餘
淨重223.11公克,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純度10%,總純質淨重2
1.6425【計算式:22.45X(13
4/139)】公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0卷第83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
字第1039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112偵4181卷第61
5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第544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6月12日刑鑑字
第1120078736號鑑定書
(見112偵4181卷第623
至630頁)
 4
白色結晶(含包
裝袋10只)
拾包
經鑑驗(總淨重14.8920公
克,驗餘淨重14.8738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純度85.2%,總純
質淨重12.6880公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0卷第83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
字第265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112偵4179卷第
239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第538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25頁)
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
鑑定書(見112偵4179卷
第245至248頁)
 5
毒品咖啡包
(藍色包裝、
貳包
經鑑驗(總淨重6.68公克,
驗餘淨重5.34公克,),檢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續上頁)
 
附表四(搜索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3)藍色LV圖案,
含包裝袋2只)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度2%,總純質
淨重0.13公克 
表(見112偵4180卷第83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
字第1039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112偵4181卷第61
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第544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至1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6月12日刑鑑字
第1120078736號鑑定書
(見112偵4181卷第623
至630頁)
 6
電子產品(iPho
ne14、顏色:黑
色、門號:0000
000000、IMEI:
0000000000000
00)
壹支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1卷第21
5頁)
 7
鑰匙
參把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112偵4181卷第21
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
字第426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112偵4179卷第22
7頁)
3.本院113年度刑保字第5
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
本院卷第153頁)
 8
藍色雙肩後背
包1個
壹個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含
包裝袋10只)
拾包
經鑑驗( 總淨重16.6570 公
克,驗餘淨重16.6318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純度84.8%,總純
質淨重14.1251公克
王郁智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79卷
第13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265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1
2偵4179卷第239
頁)
(續上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38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25頁)
4.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
12年2月14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見
112偵4179卷第24
5至248頁)
 2
毒品咖啡包
(紅、粉紅色
AAPE圖案,含包
裝袋47只)
肆拾柒

經鑑驗( 總淨重168.50 公
克,驗餘淨重167.08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
8% ,總純質淨重13.48 公
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11
2偵4179卷第135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103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112偵4181卷第61
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44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37至1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1
120078736號鑑定
書(見112偵4181
卷第623 至630
頁)
 3
毒品咖啡包(白
色包裝、讚圖
案,含包裝袋43
只)
肆拾參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另編號V1至V43、編號A1至A
20(即附表五編號11)、編號
E1 至E111( 即附表六編號
3) ,合計總淨重409.40 公
克,隨機抽取編號E41,經
檢視內含白色粉末,驗餘淨
重408.13公克,檢出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純度6%,總純質淨重24.56
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11
2偵4179卷第135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103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112偵4181卷第61
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44號扣押物品
(續上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37至1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1
120078736號鑑定
書(見112偵4181
卷第623 至630
頁)
 4
毒品咖啡包(橘
色LV圖案,含包
裝袋8只)
捌包
經鑑驗(總淨重20.32公克,
驗餘淨重19.11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
度8%,總純質淨重1.62公
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11
2偵4179卷第135
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103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112偵4181卷第61
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44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37至1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1
120078736號鑑定
書(見112偵4181
卷第623 至630
頁)
 5
⑴單色矽膠軟罐
(顏色:綠色、內
含深黃色膏狀
物,含容器8罐)
捌罐
經鑑驗(淨重:7.1330公克,
驗餘淨重7.1322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11
2偵4179卷第135
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
12年2月1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
((見112偵4181
卷第531 至532
頁)
⑵單色矽膠軟罐
(顏色:黑色、紫
色、深藍色、紅
色、內含深黃色
膏狀物,含容器
9罐)
玖罐
經鑑驗(淨重:7.6750公克,
驗餘淨重7.6732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⑶雙色矽膠軟罐
( 顏色: 白/ 藍
色、白/綠色、
白/粉紅色、內
玖罐
經鑑驗(淨重:7.4880公克,
驗餘淨重7.4866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續上頁)
含深黃色膏狀
物,含容器9罐)
⑷雙色矽膠軟罐
( 顏色: 藍/ 黃
色、藍/橘色、
黃/紅色、內含
深黃色膏狀物,
含容器10罐)
拾罐
經鑑驗(淨重:9.1140公克,
驗餘淨重9.1126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⑸雙色矽膠軟罐
(顏色:綠/黑
色、綠/藍色、
藍/黃色、藍/黑
色、粉紅/黑
色、內含深黃色
膏狀物,含容器
5罐)
伍罐
經鑑驗(淨重:4.4360公克,
驗餘淨重4.4328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⑹參色矽膠軟罐
(顏色:紅/白/黑
色、內含深黃色
膏狀物,含容器
4罐)
肆罐
經鑑驗(淨重:3.3080公克,
驗餘淨重3.3062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⑺參色矽膠軟罐
(顏色:藍/灰/深
藍色、內含深黃
色膏狀物,含容
器3罐)
參罐
經鑑驗(淨重:2.8980公克,
驗餘淨重2.8959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⑻參色矽膠軟罐
(顏色:藍/灰/深
藍色、紫紅/黃/
綠色、內含深黃
色膏狀物,含容
器2罐)
貳罐
經鑑驗(淨重:1.7520公克,
驗餘淨重1.7492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6
果汁粉
壹包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11
2偵4179卷第135
頁)
 7
磅秤
貳檯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79卷
第13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藍字第426號扣
(續上頁)
 
附表五(搜索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之2)押物品清單(見11
2偵4179卷第227
頁)
3.本院113年度刑保
字第553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本院卷
第153頁)
 8
電子產品
(iPhoneX 、IME
I:000000000000
000)
壹支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79卷
第135頁)
 9
電子產品
(iPhone13PRO 、
門號:000000000
0、IMEI:000000
000000000)
壹支
許政洋
(起訴書
誤載為


智,應


正,見
本院卷
第340 至
341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79卷
第135頁)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含包裝袋1
只)
壹包
經鑑驗( 總淨重14.9430 公
克,驗餘淨重14.9012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純度86.9%,純質
淨重12.9855公克
謝忠航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 見112 偵4181 卷
第201至20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264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1
2 偵4181 卷第549
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37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21頁)
4.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
12年2月14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
(續上頁)
號毒品鑑定書(見
112偵4179卷第24
5至248頁)
 2
K盤、K卡
壹組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201至205頁)
 3
租賃契約
壹本
 4
SIM卡
壹張
 5

電話卡
(門號:0000000
000)
壹張

電話卡
(門號:0000000
000)
壹張
(共計
貳張)
 6

電子產品(iPho
ne8、顏色:白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201至205頁)

電子產品(iPho
ne13 PRO 、顏
色:藍色、IME
I: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
壹支
馮䕒慧
( 起訴書
誤載為謝
忠航所
有,業經
檢察官補
充理由書
更正,見
本院卷第
385至386
頁)

電子產品(iPho
ne8、顏色:粉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謝忠航

電子產品(iPho
ne11、顏色:黑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電子產品(iPho
neX、顏色:白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電子產品(iPho
neX、顏色:白
壹支
(續上頁)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電子產品(iPho
ne7、顏色:金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電子產品(iPho
neSE、顏色:黑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
壹支

電子產品(iPho
ne6S、顏色:銀
色、IMEI:0000
00000000000)
壹支

電子產品(iPho
ne 、顏色: 白
色、IMEI:0000
000000000)
壹支
(共計
拾支)
 7

電子產品(iPho
ne13 PRO(含SI
M卡)、顏色:金
色、門號:0000
000000、IMEI:
0000000000000
00)
壹支
謝忠航
( 起訴書
誤載為馮
䕒慧所
有,業經
檢察官補
充理由書
更正,見
本院卷一
第385至3
86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201至205頁)

電子產品
(iPhoneX、顏
色:黑色、
IMEI:00000000
0000000)
壹支
馮䕒慧
華為無線分享

壹台
謝忠航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201至205頁)
 9
鑰匙
玖支
 10
磁扣
壹個
 11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裝、
貳拾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另編號A1至A20、編號E1至E
111(即附表六編號3)、編號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續上頁)
 
附表六(搜索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讚圖案,含包
裝袋20只)
V1至V43(即附表四編號3,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三編號
3,業經補充理由書更正,
見本院卷一第284頁),合計
總淨重409.40公克,隨機抽
取編號E41,經檢視內含白
色粉末,驗餘淨重408.13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
總純質淨重24.56公克)及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 見112 偵4181 卷
第201至20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1039 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112偵4181卷第61
5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44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1
120078736號鑑定
書(見112偵4181
卷第623 至630
頁)
 12
毒品咖啡包(橘
色包裝、大摩
圖案,含包裝
袋10只) 
拾包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編號B1至B10、編號D1至D16
0(即附表六編號2),合計總
淨重419.61公克,隨機抽取
編號D24,經檢視內含紫色
塊狀物,驗餘淨重418.26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
總純質淨重25.17公克)及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 見112 偵4181 卷
第201至20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年
度青字第1039 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112偵4181卷第61
5頁)
3.本院113年刑保字
第544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
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1
120078736號鑑定
書(見112偵4181
卷第623 至630
頁)
編號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
備註
毒品咖啡包
(花色包
壹佰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另編號C1至C100、編號Z
謝忠航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續上頁)
裝、小熊圖
案,含包裝
袋100只)
1至Z34(即附表三編號3,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二編號
3,業經補充理由書更正,
見本院卷一第284頁)、編
號X1至X5,合計總淨重22
4.5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Z
29 ,經檢視內含黃色粉
末,驗餘淨重223.11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
0%,純質淨重22.45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毒品咖啡包
( 橘色包
裝、大摩圖
案,含包裝
袋160只)
壹佰陸
拾包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另編號D1至D160、編號B
1至B10(即附表五編號12,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編號1
2,業經補充理由書更正,
見本院卷一第284頁),合
計總淨重419.61公克,隨
機抽取編號D24,經檢視內
含紫色塊狀物,驗餘淨重4
18.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總純質淨重25.17公克,
純度6%)及微量第三級毒
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205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續上頁)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讚圖
案,含包裝
袋111只)
壹佰壹
拾壹包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另編號E1至E111、編號A
1 至A20( 即附表五編號1
1)、編號V1至V43(即附表
四編號3,起訴書誤載為附
表三編號3,業經補充理由
書更正,見本院卷一第284
頁),合計總淨重409.40公
克,隨機抽取編號E41,經
檢視內含白色粉末,驗餘
淨重408.13公克,檢出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分(總純質淨重24.56
公克,純度6%)及微量第
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
頁)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Robin
圖案,含包
裝袋6只)
陸包
經鑑驗( 總淨重19.95 公
克,驗餘淨重18.58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
酮成分,純度3%,總純質
淨重0.59公克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至145
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福虎圖
案,含包裝
袋3只)
參包
經鑑驗(總淨重6.43公克,
起訴書誤載為19.95公克,
業經補充理由書更正,見
本院卷一第284、285頁,
驗餘淨重4.32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度7%,總純
質淨重0.45公克
毒品咖啡包
(JOKER圖
樣,含包裝
袋3只)
參包
經鑑驗(總淨重3.33公克,
驗餘淨重2.42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續上頁)
181卷第623至63
0頁)
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
3%,總純質淨重0.09公克
毒品咖啡包
(angel圖
樣,含包裝
袋42只)
肆拾貳

經鑑驗( 總淨重166.46 公
克,驗餘淨重165.04公克)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及4- 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成分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蘋果圖
案,含包裝

1752
只) 
壹仟柒
佰伍拾
貳包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另編號J1至J1752與編號
Y1至Y51(即附表三編號2,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二編號
2,經補充理由書更正,見
本院卷一第285頁),合計
總淨重4363.76公克,隨機
抽取編號J350,經檢視內
含綠色粉末,驗餘淨重436
2.42,檢出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7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3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3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Moncle
r 圖案,含
包裝袋11
只) 
拾壹包經鑑驗( 總淨重50.11 公
克,驗餘淨重48.66 公
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
品依替唑侖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8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59頁)
(續上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2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2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毒品咖啡包
(綠色迷彩
包裝、NCQ
圖案,含包
裝袋7只) 
柒包
經鑑驗( 總淨重26.50 公
克,驗餘淨重24.99 公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
4%,總純質淨重3.71公克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至145
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毒品咖啡包
(白橘色、
HERMES圖
樣,含包裝
袋10只) 
拾包
經鑑驗(總淨重8.84公克
( 起訴書誤載為50.11 公
克,業經補充理由書更
正,見本院卷一第285
頁) ,驗餘淨重8.13 公
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成分(純度1%,總
純質淨重3.71公克)及微量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毒品咖啡包
(灰色迷彩
包裝、555
圖案,含包
裝袋1只)
壹包
經鑑驗(總淨重6.79公克,
驗餘淨重5.14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
1%,總純質淨重0.06公克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FaceTi
me圖案,含
包裝袋1
只)
壹包
經鑑驗(總淨重4.17公克,
驗餘淨重2.65公克,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純度7%,總純
質淨重0.29公克
毒品咖啡包
(黑色包
裝、保時捷
壹包
經鑑驗(總淨重4.51公克
【起訴書誤載為50.11 公
克,業經補充理由書更
正,見本院卷一第285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續上頁)
圖案,含包
裝袋1只)
頁】),驗餘淨重3.12公
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
級毒品硝甲西泮及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8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59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2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2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大麻
(含包裝袋4
只)
肆包
經鑑驗( 總淨重13.86 公
克,驗餘淨重13.82 公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79卷
第135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2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493頁)
3.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1
2年3月3日調科
壹字第11223903
680號鑑定書(見
112偵39345卷第
171頁)
綠色藥錠
伍顆
經鑑驗(總淨重1.53公克,
驗餘淨重1.51公克),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
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續上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263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563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36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112 年北市鑑
毒字第024 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535頁)
淡黃色液體貳拾肆

經鑑驗( 總淨重147.72 公
克,驗餘淨重146.7 公
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羥基-N,N-二乙
基色胺及3,4-亞甲基雙氧
苯基二甲胺戊酮、微量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至145
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黃色液體
貳拾陸

經鑑驗( 總淨重153.18 公
克,驗餘淨重152.25 公
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羥基-N,N-二乙
基色胺及3,4-亞甲基雙氧
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
褐色液體
柒拾陸

經鑑驗( 總淨重445.09 公
克,驗餘淨重444.18 公
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羥基-N,N-二乙
基色胺及3,4-亞甲基雙氧
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
包裝袋
貳拾玖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續上頁)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藍字第425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539頁)
電子磅秤
壹檯
(起訴
書誤載
為貳
檯,業
經檢察
官補充
理由書
更正,
見本院
卷第
385至
386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綠字第2257
號扣押物品清單
( 見112 偵39345
卷第503 至504
頁)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
裝、哈密瓜
圖案,含包
裝袋11只)
拾壹包經鑑驗( 總淨重21.64 公
克,驗餘淨重20.2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純度7%,總純質淨重1.51
公克
1.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12偵4181卷
第139至141頁)
2.臺北地檢署112
年度青字第1039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偵4181卷
第615至617頁)
3.本院113年刑保
字第544 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本
院卷第137至145
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6
月12日刑鑑字第
1120078736號鑑
(續上頁)
 
附表七
 
附表八 卷宗對照表
 
定書(見112偵4
181卷第623至63
0頁)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科刑
如事實欄三所示
謝忠航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王郁智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全稱
簡稱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79號卷
112偵4179卷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80號卷
112偵4180卷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81號卷
112偵4181卷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36099號卷
112偵36099卷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345號卷
112偵39345卷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346號卷
112偵39346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5號卷
本院卷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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