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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倫
選任辯護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由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556、35447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91號為不受理判決,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73、36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被告高健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86-87、138-139頁,訴卷第90-91頁),且被告、檢察官就本案被告部分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均表示無意見(見訴卷第91頁),是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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