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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紹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潘紹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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