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訴,357,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立勳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宥羽


                   
            陳庭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房立勳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3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3至10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宥羽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10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庭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房立勳、林宥羽及陳庭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37-14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變更之說明:⒈一般洗錢罪部分:經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又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次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⑴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⑶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至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增列同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事由,其餘構成要件或刑責均未修正,是並無罪刑之變更,而無庸比較。

㈡新舊法比較之結果:⒈經查,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情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為2月;

修正後規定最高度有期徒刑亦為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則為6月,依刑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規定,修正後規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之刑度較重,並未較有利被告。

⒉次查,關於自白減刑規定部分,因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有適用,而上開⒉⑵、⑶之規定適用要件較為嚴格,則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⒊從而,本案經綜上比較結果,概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且依上開判決先例意旨,經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亦同,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㈢核被告房立勳(就附表編號1、3至10部分)、林宥羽(就附表編號1至2、10部分)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陳庭凱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房立勳、林宥羽就其等上開所犯各次犯罪,與前案被告陳楷建、張弘霖、許愷哲及「小噴噴」、「草紙」、「劉邦」、「長草顏團子」、「阿草」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房立勳就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9次犯行、林宥羽就附表編號1至2、10所示3次犯行,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項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陳庭凱以一次交付帳戶行為,侵害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應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被告房立勳前揭9次犯行、被告林宥羽前揭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房立勳與沈姓少年共犯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9次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陳庭凱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陳庭凱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㈧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房立勳並未於偵查中自白,而被告林宥羽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是均無從依據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一併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正值青少,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以非法方法謀取不法利益,被告房立勳本案犯行次數為9次、被告林宥羽為2次,另被告陳庭凱不經思考,率爾交付他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均非有當,然本院審酌被告3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3人各次犯行造成之法益侵害,兼以被告房立勳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2子女、從事藝品店工作、月薪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林宥羽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物流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陳庭凱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業工、月薪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暨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陳庭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併審酌被告房立勳、林宥羽各次犯行手段相似性、行為密接性、罪質亦屬雷同,併諭知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

經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

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房立勳作為指揮者,且衡以詐欺集團之組織,於下游車手取款後即會層層交予最後上游,而堪認被告房立勳最後收取贓款之人,是以,被告房立勳本案就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9次犯行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611,000元,應依修正後洗錢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林宥羽供稱其實施本案附表編號1至2、10所示犯行,獲得犯罪所得15,000元在卷(109年度偵字第22559號卷第138頁),然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查被告林宥羽就本案詐得財物即洗錢標的已全部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明成員,並無經檢警現實查扣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林宥羽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另被告房立勳扣案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E卡各1張)與點鈔機1台,均無證據與本案相關,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附表: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被害人詐


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
【被告房立勳、林宥羽部分】




癸○○109年8月1日,晚間8
時39分許,來電自稱
東京購物客服人員,
佯稱有人使用其電話
申請團購,訂購50筆
點數卡,請協助解除
云云。隨即又來電自
稱華南銀行客服,詐
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8/1 2
2:33
29,985元張韶芫中
國信託
(822)0
00000000
000號
林宥羽
109/8/1
22:39
3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0號統一超商
中樂門市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8/1
22:40
10,000元
林宥羽
109/8/1
22:45
1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0號全家超商
郡王店
109/8/2
00:17
29,985元
林宥羽
109/8/2
00:23
30,000元
臺北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捷
盟店
109/8/2
00:23
30,000元
林宥羽
109/8/2
00:32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0號國泰世華臺
北分行
109/8/2
00:41
32,123元
109/8/2
00:33
1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0號國泰世華臺
北分行
109/8/2
00:52
10,010元
林宥羽
109/8/2
00:45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號1樓全家超商
衡慶店
109/8/2
00:46
12,000元
臺北市○○區○○
路0號1樓全家超商
衡慶店
109/8/2
00:59
1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新光
銀行城內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癸○○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2559號卷27、29-31頁)2.ATM交易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39-40頁)3.張韶芫中國信託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151-152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30560號卷47-51頁、110軍偵22卷二247頁、109偵22559卷43-49頁)甲○○109年9月11日,上午
10時許,來電自稱中
華電信、黃警官、吳
文正檢察官,佯稱其
名下申辦門號積欠電
話費,並在中國信
託、新光銀行開戶涉
及走私槍砲、販毒等
案件,要查證銀行帳
戶內存款是否為正常
來源云云。
109/9/11
14:43
交付提款
卡與密碼
甲○○上
海商銀帳
號詳卷
林宥羽
109/9/11
13:57
100,000元新北市○○區○○
路000○0號上海商
銀北新莊分行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9/11
15:59
沈〇洋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8646卷21-23頁)2.LINE對話截圖(北檢109偵28646卷33頁)3.甲○○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110訴26卷三91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28646卷30-31頁)寅○○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3分許,來電自稱
網路賣家,佯稱因工
作人員作業疏失重複
扣款,請求協助解除
云云。
109/7/24
18:23
49,912元戊○○第
一銀行
(007)0
00000000
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29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8:31
20,000元
109/7/24
18:33
9,000元
109/7/24
19:16
8,985元
109/7/24
19:41
9,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寅○○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2.網路銀行、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3.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丑○○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43分許,來電自
稱蝦皮賣家,佯稱網
路購物下單發生重複
扣款問題,請求協助
解除云云。隨即又來
電自稱星展銀行客
服,詐稱需操作ATM
云云。
109/7/24
18:58
29,989元戊○○第
一銀行
(007)0
00000000
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12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13
10,000元
109/7/24
19:11
12,005元
109/7/24
19:16
1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49-353頁)2.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3.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二182-185頁)子○○109年7月24日,下午
6時32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
設經銷商重複訂單,
請求協助解除云云。
隨即又來電自稱銀行
客服,詐稱需操作AT
M云云。
109/7/24
19:16
29,989元戊○○國
泰世華
(013)0
00000000
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25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26
20,000元
109/7/24
19:22
21,087元
109/7/24
19:27
11,000元
109/7/24
19:28
1,000元
109/7/24
19:35
29,985元
109/7/24
19:39
20,000元
109/7/24
19:41
7,023元
109/7/24
19:43
20,000元
109/7/24
19:43
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子○○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2.通聯紀錄翻拍畫面(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3.子○○存摺影本(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4.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5.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辰○○109年7月24日,晚間
7時許,來電自稱網
路賣家,佯稱因工作
人員疏失重複扣款,
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
云。隨即又來電自稱
台新銀行客服,詐稱
需操作網銀APP 云
云。
109/7/24
19:37
10,000元戊○○國
泰世華
(013)0
00000000
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39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43
20,000元
109/7/24
19:43
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辰○○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0頁)2.通聯紀錄、網路銀行APP截圖(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庚○○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18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團
購會重複扣款云云。
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
銀行人員,詐稱需操
作網路銀行APP 云
云。
109/7/24
18:46
49,999元戊○○國
泰世華
(013)0
00000000
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54
2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
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8:55
20,000元
109/7/24
18:57
20,000元
109/7/24
18:53
49,999元
109/7/24
18:59
20,000元
(續上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被      告  房立勳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109/7/24
19:01
10,000元
109/7/24
19:04
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庚○○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丙○○109年7月29日,晚間
7時53分許,來電自
稱GAME休閒網網路購
物網站人員,佯稱因
作業疏失誤設為團購
客戶,請求協助解除
設定云云。隨即又來
電自稱國泰世華銀行
人員,詐稱需操作AT
M云云。
109/7/29
20:58
29,987元陳揚第一
銀行(00
7)00000
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
判決)
109/7/29
21:04
20,000元
新北市○○區○○
路000號萊爾富超
商福營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9
21:06
10,000元
109/7/29
21:16
1,970元
109/7/29
22:56
20,000元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號
統一超商後港店
109/7/29
22:59
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97頁)3.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109偵29602卷二第65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壬○○109年7月29日,晚間
10時30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作業疏失重複扣款,
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
語。
109/7/29
22:49
29,986元陳揚第一
銀行(00
7)00000
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
判決)
109/7/29
22:56
20,000元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號
統一超商後港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9
22:59
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2.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109偵29602卷二第65頁)3.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10 卯○○109年7月29日,晚間
9時許,來電自稱網
路賣家,佯稱因作業
疏失重複訂單,請求
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
銀行人員,詐稱需操
作網路銀行APP 云
云。
109/7/29
21:07
49,987元李廷瑄臺
灣中小企
銀(05
0)00000
000000號
林宥羽
109/7/29
21:12
20,000元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號
統一超商後港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7/29
21:13
20,000元
109/7/29
21:15
1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卯○○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408頁)3.李廷瑄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明細(北檢109少連偵254卷706頁、109偵29602卷二第45頁)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二187頁)(續上頁)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宥羽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9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庭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居新北市○○區○○路○○巷0○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房立勳透過陳楷建(原名陳愷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7號等案件【下稱前案】判決有罪)與車手頭張弘霖(業經前案判決有罪),自民國109年3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小噴噴」(嗣後改稱「CNN」、「麵包」)、「草紙」、「劉邦」、「長草顏團
子」、「阿草」等成年男子所屬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指揮及上層收水之角色,並由張弘霖招募林宥羽、少年沈〇洋(姓名年籍詳卷)等人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渠等即共同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楷建聯繫張弘霖等介紹人,將每日出勤之車手名單轉介予房立勳,並彙整、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予車手使用,待詐欺集團電信流不詳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癸○○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各人頭帳戶內後,由房立勳自行或委由「小噴噴」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進行指揮,陳楷建居中聯繫傳達指令,使車手提領贓款後層轉上繳予房立勳,以隱匿該贓款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相關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參與者均詳如附表所載)。
嗣房立勳再透過陳楷建將車手報酬轉發張弘霖,由張弘霖再轉發予介紹人、車手等人。
二、陳庭凱則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09年7月25日下午8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萊爾富超商,以每一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持有之陳揚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李廷瑄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林振傑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給陳楷建,進而供房立勳所屬上開詐欺集團收取如附表編號8-10號所示之贓款。
三、案經癸○○、甲○○、寅○○、子○○、辰○○、庚○○、丙○○、壬○○、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正第一分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被告房立勳之供述
僅坦承認識前案被告陳楷建
之事實。
被告林宥羽之供述
坦承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
稱「羽毛1號」跟前案被告陳
楷建聯絡,依前案被告張弘
霖指示取款,及應徵取款車
手等事實。
被告陳庭凱之供述
坦承前案被告陳楷建向其買
人頭帳戶之事實。
前案被告陳楷建之供述
證明其跟「LK」(即被告陳
庭凱)買人頭帳戶,1本價格
1萬3,000元之事實。
前案被告許愷哲之供述
證明前案被告陳楷建交付其2
本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由被告林宥羽出面提領之事
實。
另案少年沈○洋之供述
證明微信暱稱「阿草」於109
年7月24日上午11時35分許,
叫其去統一超商建綸門市領
包裹,交給2號,2號再交給3
號,3號試完卡,2號再交金
融卡給伊去提領之事實。
告訴人癸○○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告訴人甲○○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被害人戊○○之指述
遭詐欺集團騙取第一銀行帳
戶,成為人頭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寅○○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被害人丑○○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告訴人子○○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告訴人辰○○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續上頁)
告訴人庚○○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被害人丙○○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告訴人壬○○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地,
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
實。
告訴人卯○○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10 所示之時、
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
事實。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
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9
224839288147號函
告訴人癸○○遭詐欺集團詐
騙後匯款至上開銀行帳戶
內,再由被告林宥羽出面提
領之事實。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
片、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
心公文金融資料查詢
被告林宥羽拿取告訴人甲○
○遭詐欺集團詐騙提款卡
後,領取15萬元之事實。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於109年11月4日為警查扣被
告房立勳所有行動電話2具
(0000000000 、000000000
0)及點鈔機1台之事實。
對話紀錄
前案被告陳楷建臉書與被告
房立勳(Fang Ma-shu 、Re
x)聯繫,被告房立勳提及
「因為這個我也是第一次接
觸」(與被告房立勳原本販
毒、運毒不同),前案被告
陳楷建傳被告林宥羽、張弘
(續上頁)
二、核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陳庭凱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
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與前案被告陳楷建、張弘霖、許愷哲及「小噴噴」、「草紙」、「劉
邦」、「長草顏團子」、「阿草」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房立勳、林宥羽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所犯數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房立勳夥同少年共犯,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陳庭凱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霖身分證照片給被告房立勳
等事實。 
如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交
易明細、各告訴人ATM交易
明細或網路交易明細、ATM
監視錄影畫面
證明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詐
得贓款,並由車手提領之事
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37號、110年度訴
字第26號、110年度原訴字
第27號刑事判決
證明被告房立勳指揮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從事提領贓款之
事實。
(續上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

人頭帳

提領

提領時間
提領金

提領地點
證據
起訴範圍



109年8月1日,晚間8
時39分許,來電自稱
東京購物客服人員,
佯稱有人使用其電話
申請團購,訂購50筆
點數卡,請協助解除
云云。隨即又來電自
稱華南銀行客服,詐
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8/1
22:33
29985
張韶芫
中國信
託(82
2 )000
000000
000號
林宥

109/8/1
22:39
30000
臺北市○○區○
○○路00號統一
超商中樂門市
1. 證人即告訴
人癸○○警
詢供述(北
檢109偵2255
9號卷27、29
-31頁)2.AT
M 交易明細
(北檢109偵
22559號卷39
-40頁)
房立勳
(指揮)
林宥羽
(車手)
109/8/1
22:40
10000
109/8/1
22:45
10000
臺北市○○區○
○○路00號全家
超商郡王店
109/8/2
00:17
29985
109/8/2
00:23
30000
臺北市○○區○
○街00號統一超
商捷盟店
3. 張韶芫中國
信託帳戶明
細(北檢109
偵22559號卷
151-152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檢1
09偵30560號
卷47-51頁、
110軍偵22卷
二247頁、10
9偵22559卷4
3-49 頁、北
院109原訴37
卷三第440
頁)
109/8/2
00:23
30000
109/8/2
00:32
20000
臺北市○○區○
○路00號國泰世
華臺北分行
109/8/2
00:41
32123
109/8/2
00:33
10000
臺北市○○區○
○路00號國泰世
華臺北分行
109/8/2
00:52
10010
109/8/2
00:45
20000
臺北市○○區○
○路0號1樓全家
超商衡慶店
109/8/2
00:46
12000
臺北市○○區○
○路0號1樓全家
超商衡慶店
109/8/2
00:59
10000
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
新光銀行城內分




109年9月11日,上午
10時許,來電自稱中
華電信、黃警官、吳
文正檢察官,佯稱其
名下申辦門號積欠電
話費,並在中國信
託、新光銀行開戶涉
及走私槍砲、販毒等
案件,要查證銀行帳
戶內存款是否為正常
來源云云。
109/9/11
14:43
交付提
款卡與
密碼
甲○○
上海商
銀帳號
詳卷
林宥

109/9/11
13:57
100000
新北市○○區○
○路000○0號上
海商銀北新莊分

1. 證人即告訴
人甲○○警
詢供述(北
檢109偵2864

21-23
頁)
2.LINE 對話截
圖(北檢109
偵28646卷33
頁)
3. 甲○○上海
商銀帳戶交
易明細(北
院110訴26卷
三91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檢1
09偵28646卷
30-31頁)
林宥羽
(車手)
109/9/11
15:59
50000



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3分許,來電自稱
網路賣家,佯稱因工
作人員作業疏失重複
扣款,請求協助解除
云云。
109/7/24
18:23
49912
戊○○
第一銀
行(00
7 )000
000000
00號
沈〇

109/7/24
18:29
20000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信託木柵分行
1. 證人即告訴
人寅○○警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2.網路銀行、A
TM 交易明細
(北檢110軍
偵22卷○000
-000頁)
3. 戊○○第一
銀行帳戶明
細(北檢110
軍偵22卷三5
28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09 原訴37 卷

000-000
頁、110訴26
卷○000-000
頁)
房立勳
(指揮)
109/7/24
18:31
20000
109/7/24
18:33
9000
109/7/24
19:16
8985
109/7/24
19:12
提領一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信託木柵分行


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43分許,來電自
109/7/24
18:58
29989
戊○○
第一銀
沈〇

109/7/241
9 :12 〜1
提領一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1. 證人即告訴
人丑○○警
房立勳
(指揮)
(續上頁)

稱蝦皮賣家,佯稱網
路購物下單發生重複
扣款問題,請求協助
解除云云。隨即又來
電自稱星展銀行客
服,詐稱需操作ATM
云云。
行(00
7 )000
000000
00號
9:41
信託木柵分行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2. 戊○○第一
銀行帳戶明
細(北檢110
軍偵22卷三5
28頁)
3.ATM交易明細
(北檢110軍
偵22卷二355
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09 原訴37 卷

000-000
頁、110訴26
卷○000-000
頁)
109/7/24
19:11
12005



109年7月24日,下午
6時32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
設經銷商重複訂單,
請求協助解除云云。
隨即又來電自稱銀行
客服,詐稱需操作AT
M云云。
109/7/24
19:16
29989
戊○○
國泰世
華(01
3 )000
000000
000號
沈〇

109/7/24
19:25〜1
9:43
提領一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信託木柵分行
1. 證人即告訴
人子○○警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2. 通聯紀錄翻
拍畫面(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3. 子○○存摺
影本(北檢1
10 軍偵22 卷

000-000
頁)
4. 戊○○國泰
世華帳戶明
細(北檢110
軍偵22卷三5
21頁)5.ATM
監視錄影畫
面(北院110
訴26卷○000
-000頁)
房立勳
(指揮)
109/7/24
19:22
21087
109/7/24
19:35
29985
109/7/24
19:41
7023



109年7月24日,晚間
7時許,來電自稱網
路賣家,佯稱因工作
人員疏失重複扣款,
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
云。隨即又來電自稱
台新銀行客服,詐稱
需操作網銀APP 云
云。
109/7/24
19:37
10000
戊○○
國泰世
華(01
3 )000
000000
000號
沈〇

109/7/24
19:25〜1
9:43
提領一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信託木柵分行
1. 證人即告訴
人辰○○警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0頁)
2. 通聯紀錄、
網路銀行APP
截圖(北檢1
10 軍偵22 卷

000-000
頁)
3. 戊○○國泰
世華帳戶明
細(北檢110
房立勳
(指揮)
(續上頁)
軍偵22卷三5
21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10訴26卷○0
00-000頁)



109年7月24日,下午
5時18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團
購會重複扣款云云。
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
銀行人員,詐稱需操
作網路銀行APP 云
云。
109/7/24
18:46
49999
戊○○
國泰世
華(01
3 )000
000000
000號
沈〇

109/7/24
18:54
20000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
信託木柵分行
1. 證人即告訴
人庚○○警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2.ATM交易明細
(北檢110軍
偵22卷二355
頁)
3. 戊○○國泰
世華帳戶明
細(北檢110
軍偵22卷三5
21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09 原訴37 卷

000-000
頁、110訴26
卷○000-000
頁)
房立勳
(指揮)
109/7/24
18:55
20000
109/7/24
18:57
20000
109/7/24
18:53
49999
109/7/24
18:59
20000
109/7/24
19:01
10000
109/7/24
19:04
9000



109年7月29日,晚間
7時53分許,來電自
稱GAME休閒網網路購
物網站人員,佯稱因
作業疏失誤設為團購
客戶,請求協助解除
設定云云。隨即又來
電自稱國泰世華銀行
人員,詐稱需操作AT
M云云。
109/7/29
20:25
29987
陳揚第
一銀行

7 )000
000000
00號
林宥

(另
案判
決)
109/7/29
21:04〜2
1:06
提領一

新北市○○區○
○路000號萊爾富
超商福營店
1. 證人即告訴
人丙○○警
詢供述(北
檢109偵2960
2卷○000-00
0頁)
2.ATM交易明細
(北檢110軍
偵22卷二397
頁)
3. 陳揚第一銀
行帳戶明細
(北檢109偵
29602卷二65
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09 原訴37 卷
三439頁、11
0訴26卷○00
0-000頁)
房立勳
(指揮)
陳庭凱
(提供人
頭戶)
109/7/29
21:16
1970
109/7/29
22:56
20000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
號統一超商後港




109年7月29日,晚間
10時30分許,來電自
稱網路賣家,佯稱因
作業疏失重複扣款,
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
語。
109/7/29
22:49
29986
陳揚第
一銀行

7 )000
000000
00號
林宥

(另
案判
決)
109/7/29
22:59
2000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
號統一超商後港

1. 證人即告訴
人壬○○警
詢供述(北
檢109偵2960
2卷○000-00
0頁)
2. 陳揚第一銀
行帳戶明細
(北檢109偵
29602卷二65
頁)
房立勳
(指揮)
陳庭凱
(提供人
頭戶)
(續上頁)
3.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09 原訴37 卷
三439頁、11
0訴26卷○00
0-000頁)
10 卯


109年7月29日,晚間
9時許,來電自稱網
路賣家,佯稱因作業
疏失重複訂單,請求
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
銀行人員,詐稱需操
作網路銀行APP 云
云。
109/7/29
21:07
49987
李廷瑄
臺灣中
小企銀

0 )000
000000
00號
林宥

109/7/29
21:12〜
21:15
提領一

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
號統一超商後港

1. 證人即告訴
人卯○○警
詢供述(北
檢110軍偵22
卷○000-000
頁)
2. 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北
檢110軍偵22
卷二408頁)
3. 李廷瑄臺灣
中小企銀帳
戶明細(北
檢109少連偵
254

706
頁)
4.ATM監視錄影
畫面(北院1
10訴26卷二1
87頁)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