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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025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2法庭行調查程序,且依職權傳訊被告(同時通知被告之母林孝珍或親友得偕同到庭)、通知告訴人龔秀桃到庭(得由親友陪同),暨於同日上午11時前往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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