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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747、17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哲汎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81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3年7月1日起裁定接押被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押票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113年7月1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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