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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張德生
被 告 吳朱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朱明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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