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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高佳豪
被 告 陳秉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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