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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羅敬棋
被 告 林家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家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 月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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