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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羅敬棋
被 告 李家瑜
被 告 張逸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 月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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