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附民,54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王芳君
被 告 陳頎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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