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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4號
原告王秀麗
被告劉育祐
蕭宇祐
劉名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0號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志煌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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