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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呂家熙
被告王曉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王曉棠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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