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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祐(原名蔡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6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簡字第2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5月1日晚間1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信義區林口街52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福德街84巷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又依當時天候、路況等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車再開,即貿然左轉通過交岔路口,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德街84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雙方一時煞閃不及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右側小腿、左側小腿、左側手部、右側手肘、腹壁等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9至21頁),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9張、光碟1份、本院勘驗筆錄1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5至45頁;
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37至41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其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見偵一卷第49頁),合於自首之要件。
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且迄未逃避偵審,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前述過失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前開之傷害,行為實有不該,且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雙方金額差距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以及被告過往素行、犯罪動機、目的,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4萬元、需撫養1位未成年子女,及因父親中風,亦須照顧父親之家庭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光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卷宗代碼表
偵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97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619號卷 交簡卷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5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0號卷 附民卷 本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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