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25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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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部分應補充為「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隧道內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以及證據部分增列「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本案肇事後,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符合自首條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無過失傷害前科,但於本件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背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之行車注意義務,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應予非難;

復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未達共識而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361號
被 告 李文傑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傑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7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地下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距離地下道出口50公尺處,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方撞擊前方同車道由劉凌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使劉凌謙受有頸部挫傷、腰部挫傷及左側腕隧道症候群等傷害。
二、案經劉凌謙訴由臺北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文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凌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談話紀錄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2張、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黛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聿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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