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許文鳳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彭冠綺
被 告 吳文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