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李逸宣
被 告 張琬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