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16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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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李韋慶
被告蕭永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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