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45,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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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鄭功周

被 告 張為昌

上列被告張為昌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14號),經原告鄭功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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