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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蘇怡心
被 告 葉添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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