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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江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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