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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鄭仲凱
送達代收人 李亞璇
被 告 唐靖萱
選任辯護人 徐薇涵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唐靖萱前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鄭仲凱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後被告已與原告調解成立,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見本院交易卷第15頁),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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