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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騰廣
送達代收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劉偉仲
大安工研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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