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附民,1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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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博

法定代理人 張淳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楊嘉馹律師
被 告 柯符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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