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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宜嘉
被 告 張哲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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