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68號
聲請人 王春枝
相對人 周威利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審交訴字8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 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46分 ,
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張婕妤
通 譯 阮雲慧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春枝
相對人 周威利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10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 萬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戶名:王春枝,帳號:內湖文德郵局&ZZZZ; &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王春枝
相對人周威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一庭
書記官 張婕妤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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