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侵訴,4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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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DENGO BLAISE(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怡婷律師
            劉向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DENGO BLAISE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YANDENGO BLAISE(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有卷內人證、書證、物證及被告供述可資為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利用在舞蹈教室教授學員跳舞之機會,對身為學生之A女、B女犯強制性交行為,恐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自113年6月11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侵訴字卷第23至36、41頁)。

㈡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本院依上開規定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對於無深交之學生即A女、B女犯強制性交罪,且係於同日短時間內2度犯案,顯見其克制自身性慾、約束自身行止之能力有限,又考量本案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等情,認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羈押替代手段,均無法確保其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

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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