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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AD000-A112361(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361B(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2361之父(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張廷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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