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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W000-A112362A
AW000-A112362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律師
被 告 毛○珅
洪○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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