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0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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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智銘



馮薇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84、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智銘、馮薇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84、6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皆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

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2人前因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84、6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84號卷[下稱684號卷]第115至116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誤,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684號卷第29至31、36至38頁)、上開扣案物品照片(684號卷第105、10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85號卷[下稱685號卷]第106、108頁)附卷可佐,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

而包裝上開扣案物品之包裝袋,因依現行之鑑驗方法,並無法將該等包裝袋內殘留之微量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與該等包裝袋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是亦應依首揭規定,將包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3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684號卷第45頁正反面) ⒉上開鑑定書檢驗結果⒈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55.9650公克,驗餘淨重:55.9648公克) 112年度青字第363號(684號卷第103頁) 二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微潮結晶1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684號卷第45頁正反面) ⒉上開鑑定書檢驗結果⒉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2960公克,驗餘淨重:3.2958公克) 三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微潮結晶1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684號卷第45頁正反面) ⒉上開鑑定書檢驗結果⒊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3120公克,驗餘淨重:1.3118公克) 112年度青字第364號(685號卷第104頁) 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淡黃色微潮結晶1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684號卷第45頁正反面) ⒉上開鑑定書檢驗結果⒋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8180公克,驗餘淨重:0.8178公克) 五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2包(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040號鑑定書(684號卷第118頁)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9.01公克,驗餘淨重:18.99公克) 112年度青字第366號(684號卷第106頁) 六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碎塊狀檢品1包(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030號鑑定書(685號卷第112頁) ⒉上開鑑定書鑑定結果一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99公克,驗餘淨重:2.96公克) 112年度青字第365號(685號卷第107頁) 七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包(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030號鑑定書(685號卷第112頁) ⒉上開鑑定書鑑定結果二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5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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