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0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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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79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77號、110年度執他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壹包(含包裝,驗餘淨重壹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衍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無罪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再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9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嗣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該案扣案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等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堪認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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