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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卓義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卷第12頁)可憑,因上開物品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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