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9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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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零捌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業經觀察勒戒而簽結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08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391公克,應予更正),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另案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2年7月27日釋放,故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期間前所涉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吸收本案持有毒品犯行),因受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本案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惟被告本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6240公克,淨重0.391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畢,驗餘淨重0.3908公克),經送鑑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用以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為第二級毒品,連同該等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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