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28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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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渝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肆柒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渝升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77公克,驗餘淨重0.1768公克)及吸食器1組,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22日釋放,並由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確認無訛。

惟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5470公克,淨重0.17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1768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前開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及吸食器具,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均尚難將之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為第二級毒品,連同包裝袋及器具本身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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