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29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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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能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97、2362、26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能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97、2362、2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能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於112年8月2日於員警對其執行拘提時所扣得,則被告再度被查獲施用毒品及持有附表所示之物,係在被告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開已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由檢察官於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97、2362、2681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堪認上述物品係屬違禁物無訛;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違禁物等同視之,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香菸(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5支(含包裝袋1只,淨重4.3582公克、取樣0.0519公克、驗餘淨重4.306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ion)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2362號卷第133頁) 2 白色或透明結晶(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8100公克、取樣0.0032公克、驗餘淨重0.80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2362號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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