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328,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7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陸玖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李俊緯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0.6965公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0.69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之鑑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12364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聲沒卷第4頁),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