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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茹楓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茹楓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沾染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1 塑膠卡片 1張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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