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聲沒,2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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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國工廠有限公司

王信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中國工廠有限公司、王信茹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2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二人擅自輸入之私酒,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2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各於民國112年7月17日、113年1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二人未經許可輸入之私酒,業據被告王信茹供承在案,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上海全邦進出口有限公司裝箱單、進口報單等可憑,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一 卡朵波爾多干紅葡萄酒 40瓶 750ML 二 高柏嘉酒庄干紅葡萄酒 18瓶 750ML 三 法國百特特釀燦干紅葡萄酒 7瓶 750ML 四 法國MERLOT紅葡萄酒 7瓶 75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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