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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姿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姿妤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確定,並於112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水煙膏,共計4.3公斤,屬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是以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4項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月22日確定,並於112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水煙膏,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關化驗報告及扣案貨物照片等在卷可憑,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沒收依據,乃屬贅載,並無礙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淨重(公斤) 1 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DRAGONF RUIT、規格:1000G/BOT) 壹 2 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ICE CRAPEFRUIT、規格:1000G/BOT) 壹 3 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LEMON 規格:250C/B0T) 零點貳伍 4 水煙膏(品牌:TRIFECTA、品名:LIME規格:250G/B0T) 零點貳伍 5 水煙膏(品牌:TRIFECTA、品名:PEACH MINT規格:250G/B0T) 零點貳伍 6 水堙膏(品牌:7SEVEN NIGHTS TOBACCO、品名:玫瑰橙子SOUR VALENTINE、規格:200G/BOT) 零點貳 7 水煙膏(品牌:SERBETH、品名:PASSION FRUIT規格:1000C/BOT) 壹 8 水煙膏(品牌:FML、品名:PURE TOBACCO規格:250G/BOT) 零點貳伍 9 水煙膏(品牌:DARKSIDE、品名:CORE SUPERNOVA、規格:100G/BOT) 零點壹 合計 肆點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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