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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梓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續一字第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83號、112年度緩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梓隆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一字第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如聲請意旨所述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購買而進口輸入,且為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藥等情,業據被告其陳明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報單號碼:0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本案扣案物照片、陞航物流之派件資料(廠商訂單編號00000000000)、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111偵12361卷第21、23、27、179至180頁)、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北台禮字第21821號函暨附件本案扣案物照片、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見111偵12361卷第147、151至155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3月15日110北竹儀檢(1)字第000000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見111偵12361卷第51頁)等件在卷可考,足見該等扣案物確皆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品名 數量 含有「Tadalafil」成分之仿冒「Cialis」壯陽藥 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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