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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董宥成
訴訟代理人 李屏生
被 告 傅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419 號一案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4 時4 分在本院刑
事第3 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通 譯 蔡承彬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屏生
被 告 傅智隆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額),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113 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5 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以上款項逕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由原告另行提供予被告)。
㈡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㈢原告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如符合緩刑條件依上開條件給予緩刑。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屏生
被 告:傅智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庭
書記官 林鼎嵐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筆錄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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