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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7號
原告簡旺燁
被告陳俊嘉
温凱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溫凱倫、陳俊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撤回對被告2人之刑事告訴,但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事庭,是就被告2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雖諭知不受理判決,但經原告之聲請,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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