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原簡,41,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典


選任辯護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郭佩金


選任辯護人 林君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反滲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選偵字第82號、第83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經合議庭評議後,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利用網際網路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利用網際網路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Β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甲○○、乙○○經檢察官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38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被告2人所犯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2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爰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關於「證人即金環邦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惠香於『偵查中』之證述」之記載,應予刪除;

編號15關於「2023年12月18至12月2日花蓮縣海峽兩岸少署民族交流協會赴廣西參訪名單」之記載,應更正為「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花蓮縣海峽兩岸少署民族交流協會赴廣西參訪名單」;

編號23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553號搜索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54號搜索票」;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利用網際網路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宣傳罪㈡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組織(廣西臺辦、南寧市臺辦)雖有數次指示、委託及資助之行為,然被告2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受上開滲透來源為其所屬候選人宣傳造勢,應評價為一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2人就本案所為犯行,與廣西省及南寧市之臺辦人員「陳懋」、「何見霜」、「李世明」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反滲透法第10條之規定:「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2人在偵查中已就本案滲透過程及細節詳細交代,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堪認其與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之規定相符,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主權亦因此維繫,斯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朽蛀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被告2人參與輔選事務多年,在本案中分別擔任立委競選總部參謀長、婦女後援會委員等職務,對此應知之甚詳,竟藉由滲透來源之協助違法從事競選活動,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將部分犯罪所得繳回國庫,兼衡被告甲○○於偵查階段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退休、中產之生活經濟狀況【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丙○)112年度選他字第118號㈢卷(下稱選他㈢卷)第3頁】;

被告乙○○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生活經濟來源依靠配偶(甲○○)之收入、與家人同住、須扶養1名就讀高中之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38號卷,下稱審原訴卷,第11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部分:⒈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⒉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審原訴卷第37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能坦承犯行,勇於面對己身錯誤,堪信被告乙○○確有悔悟之心,本院認被告乙○○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予以宣告緩刑5年。

⒊復為促被告乙○○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以下款項若未特別註記人民幣者,均為新臺幣)15萬元,倘被告乙○○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有明文。

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最高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

查:⒈如附表Α「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復有附表A「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所得堪可認定,就已扣案之人民幣4萬元部分(詳如附表A編號4所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應依刑法第39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本案固有扣得被告甲○○所有之人民幣現金46,250元(見丙○113年度選偵字第82號卷,下稱選偵82卷,第203頁),然依被告乙○○於調詢中供承:除人民幣現金4萬元,係廣西臺辦交流處副處長李世民於附表Α編號4所示時、地出遊期間交付外,所餘係平日家中存放之款項等語(見選他㈢卷第172頁),依有利被告認定,就人民幣現金4萬部分,係屬其受滲透來源資助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詳如附表A編號4所示),所餘人民幣現金6,250元,爰不予宣告沒收,特此說明。

⒊至被告2人自願繳回國庫扣押,與人民幣8萬元等值之新臺幣33萬6,154元,固屬其犯罪所得,然上開款項業經繳交國庫,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丙○贓證物款收據等件在卷可參(見丙○113年度選偵字第83號卷,下稱選偵83卷,第25頁至第31頁),上開款項既已繳回國庫,被告2人本身既並未保有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Β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分別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2人陳明在卷(見選他㈢卷第21頁、第36頁、第177頁),復有相關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參(見選他㈢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183頁),是此部分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2人所有,或僅屬證據性質(見審訴卷第73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3頁),且查無積極事證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毋庸諭知沒收,末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反滲透法第4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附表Α:
編號 旅遊日期 旅遊地點 團員名單 犯罪所得 相關證據 1 112年2月23日至112年3月1日 廣西省南寧市 李欣澔、林新銀、楊正義、李正文、曾薰萱、林彩英、陳明春、劉秀珠、張金福、黃福祥、楊娟妹、張阿豊、林新花、張政治、劉傳玉 一、代購左列團員機票差價: 15人×3,000元=45,000元(甲○○) 二、團費退佣:5,400元(乙○○)、3,000元(甲○○) 一、被告甲○○於偵查階段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8頁至第11頁、第38頁、第154頁至第155頁) 二、證人顏惠香於調查局之證述(見選他㈡卷第17頁至第18頁) 三、2023年2月23至3月1日赴廣西參訪收費表(見選他㈥卷第3頁至第5頁) 2 112年4月19日至112年4月24日 廣西省南寧市 李欣澔、楊正義、劉秀珠、李欣芸、劉國財、陳春子、石美智、郭春節、黃欣潔、陳怡安、劉宜婷、徐嘉慧、曾美玲、劉欣頻、高緯家、札勞.法喇、陳于凡 一、代購左列團員機票差價: 17人×3,000元=51,000元(甲○○) 二、團費退佣:9,500元(甲○○) 一、被告甲○○於偵查階段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8頁至第11頁、第38頁、第154頁至第155頁) 二、證人顏惠香於調查局之證述(見選他㈡卷第15頁至第16頁) 三、訂單1491資料(見選他㈥卷第7頁至第9頁) 3 112年8月22日至112年8月28日 廣西省南寧市 林彩英、謝明鈞、秦美惠、林貴軒、林麗莉、莊秀美、黃啟民、許康玲、徐玉珠、羅世泉、李芬蘭、陳皆志、于貴梅、彭金山、曾美玉、李品蓁、吳德生、周玉芳、游柳培玉、吳顯群 一、代購左列團員機票差價: 20人×3,000元=6萬元(甲○○) 二、優待機票1張:17,200元(乙○○,註:該團由乙○○帶團,甲○○未參加,故認優惠機票利益歸屬乙○○) 三、滲透來源資助:人民幣現金8萬等值之新臺幣33萬6,154元(此 部分已匯回國庫) 一、被告甲○○於偵查階段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8頁至第11頁、第38頁、第154頁至第155頁) 二、被告乙○○偵訊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385頁至第386頁) 三、證人顏惠香於調查局之證述(見選他㈡卷第13頁) 四、訂單1535資料(見選他㈡卷第25頁至第29頁)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丙○贓證物款收據(見選偵83卷第25頁至第31頁) 4 112年12月18日至112年12月24日 廣西省南寧市 林彩英、劉秀珠、張金福、劉傳玉、劉國財、陳春子、劉秀娥、呂春美、吳壽財、李玉蘭、古秀妹、謝明鈞、秦美惠、彭金山、呂耶西、黃朝琴、吳珍琴、黃盛元、黃平滄、張金水、賴世傑、楊朝枝、吳德財、李春英、呂秀美、吳德生、林阿明、林春蘭、林金興、洪翠美、蘇燕盈、朱玉蘭、徐春瑚、周秋妹、林志祥、劉榮壽、陳淑美、林鳳梅、陳玉金、單秀珍、黃明玉、張玉花、林鳳蘭、林旭峰、賴文昌、朱秋岳、郭佩琴、黃秋梅、張荷月、李德輝、黃麗華、林貴玉、王秀霞 一、代購左列團員機票差價: 53人×3,000元=15萬9,000元(甲○○) 二、優待被告2人機票: 16,800元(甲○○)、16,800元(乙○○) 三、團費退佣: 16,500元(乙○○) 四、扣案之滲透來源資助: 人民幣現金4萬元(甲○○) 一、被告甲○○於偵查階段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8頁至第11頁、第38頁、第154頁至第155頁) 二、被告乙○○於偵查階段之供述(見選他㈢卷第172頁) 三、證人顏惠香於調查局之證述(見選他㈡卷第7頁至第8頁、選偵82卷第203頁) 四、2023年12月18至12月24日花蓮縣海峽兩岸少署民族交流協會赴廣西參訪名單(見選他㈥卷第33頁至第39頁) 五、扣押物品清單(見選偵82卷第203頁) 甲○○部分: 1、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4萬元。
2、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34萬4,300元之現金及免費機票之財產利益。
乙○○部分: 1、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55,900元之現金及免費機票之財產利益。

附表Β:(詳見審原訴卷第80頁、第83頁)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 甲○○ 廠牌及型號:IPHONE 14 顏色:藍色 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 乙○○ 廠牌:Samsung 顏色:白色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82號
第83號
被 告 甲○○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乙○○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君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反滲透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甲○○為花蓮縣海峽兩岸少數民族交流協會(下稱少數民族協會)理事長,乙○○為少數民族協會總幹事,亦為甲○○之配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共)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又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臺灣工作辦公室,下稱廣西臺辦)為中共地方政府所屬機構,亦為中國共產黨之組織,屬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陳懋為廣西臺辦聯絡(交流)處處長,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
㈡緣鄭天財為中國國民黨提名參選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甲○○為鄭天財競選團隊參謀長,乙○○亦為鄭天財競選後援會之成員。
甲○○、乙○○明知鄭天財為廣西臺辦、陳懋於本次選舉所支持之候選人,仍基於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資助,利用網際網路為候選人宣傳、參與競選拜票活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年初起,由廣西臺辦透過陳懋與甲○○聯繫,約定由廣西臺辦提供甲○○、乙○○以及渠等所招募前往廣西省旅遊之團員落地招待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全部行程免費,以此方式資助甲○○、乙○○。
甲○○、乙○○亦藉廣西臺辦全額贊助團員當地旅遊之便,無成本開團招募團員,並因渠等負責代購團員機票,因此可獲得航空公司免費贈送之機位,從中獲取免付機票費用、代購團員機票之佣金差額等利益。
陳懋另於112年4月19日至000年0月00日間甲○○、乙○○前往廣西旅遊之期間,向甲○○承諾,將額外支付以「獎金」為名目之現金與甲○○、乙○○2人(詳下述㈢),以此方式資助甲○○、乙○○,期冀甲○○、乙○○2人日後可全力協助鄭天財參與競選,並當場獲得甲○○之應允。
㈢雙方謀議既定,甲○○、乙○○即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並為安排出團旅行事宜,而與南寧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又稱中共南寧市委臺灣工作辦公室,下稱南寧市臺辦)主任何見霜、廣西臺辦交流處副處長李世明、廣西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廣西國旅)副總經理趙玲等人接洽,由廣西臺辦落地招待甲○○、乙○○及所有團員如附表一所示旅遊行程而接受滲透來源之資助。
其中甲○○、乙○○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參加「桂臺各民族歡度壯族三月三」系列活動開幕式,此趟旅程返程時係於臺北松山國際機場降落。
另甲○○亦曾於同年8月9日於臺鐵臺北車站內,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李世明聯繫並傳送少數民族協會參訪函文,以利廣西臺辦安排乙○○等團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前往廣西省旅遊。
另乙○○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期間,並依據甲○○之指示,收受陳懋指示李世明交付之人民幣現金8萬元,再於112年8月28日由乙○○委託不知情之同團團員,分別以不超過海關入境攜帶外幣限額之數額,將人民幣現金8萬元攜回臺灣後,由甲○○、乙○○共同於112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分批將款項換匯為等值新臺幣共33萬6,154元,存入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放。
又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於乙○○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再次依據甲○○之指示,收受陳懋指示李世明交付人民幣現金4萬元,於112年12月24日同樣由乙○○委託不知情之同團團員,分別以不超過海關入境攜帶外幣限額之數額,將人民幣現金4萬元攜回臺灣後,暫時藏放於甲○○、乙○○之住處內,合計以此方式接受滲透來源之資助共人民幣12萬元。
㈣甲○○、乙○○自112年2月起,即受廣西臺辦、陳懋之委託、指示、資助,由甲○○負責與陳懋聯繫,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聯繫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聯繫內容,定期回報、討論鄭天財之競選、助選進度、轉發造勢活動現場照片,以及討論選戰策略規劃。
甲○○、乙○○並因此利用網際網路為鄭天財張貼諸多文宣內容,包含向曾一同參與旅行之團員發送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訊息,為鄭天財拉票、招募支持者參與造勢活動。
亦一同參與包含112年11月11日鄭天財吉安火車站前競選總部成立活動、同年11月24日登記參選會場等造勢、拜票等競選活動,以上開方式為鄭天財助選。
嗣於113年1月26日,在渠等位於花蓮縣○○鄉○○00○0號之住處內,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機動站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前述李世明交付之人民幣現金4萬元在內之人民幣現金4萬6,250元、行動電話2具(品牌:Apple,型號:iPhone1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品牌:Samsung,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⒈坦承受廣西臺辦之資助,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因受當地臺辦落地招待,係無成本開團招募團員,並因渠等負責代購團員機票,因此可獲得航空公司免費贈送之機位,從中獲取免付機票費用、代購團員機票之佣金差額等利益,以此方式收受旅遊費用資助之事實。
⒉坦承陳懋於112年4月19日至112年4月24日甲○○、乙○○前往廣西旅遊之期間,向其承諾,將額外支付以「獎金」為名目之現金,請渠等以後多多幫鄭天財助選,其也有將此事告知被告乙○○。
後於112年8月及12月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由被告乙○○收受廣西臺辦李世明交付人民幣現金8萬元及4萬元。
112年8月取得之人民幣8萬元,係其與被告乙○○共同前往銀行存入。
112年12月取得之人民幣4萬元,則於帶回臺灣後一直放在家裏,以此方式收受現金資助之事實。
⒊坦承其擔任鄭天財之參謀長,有為鄭天財進行相關助選行為,諸如使用LINE傳送鄭天財之競選文宣圖片與朋友或少數民族協會成員拉票、參與112年11月11日之競選總部成立活動、前往同年月24日登記參選現場、參與113年1月11日臺東掃街造勢活動等行為之事實。
⒋坦承其陸續有將鄭天財之競選狀況、選情分析及競選策略回報予陳懋及相關官方人員。
鄭天財當選後,因為當時陳懋等大陸地區官員都希望鄭天財當選,其也自認在輔選上幫了不少忙,規劃選戰策略得當,故向陳懋等相關官方人員表示「我要回南寧領獎了」、「年後準備帶一級幹部過去」等語,因對方也認為其功不可沒,故向其表示擺好慶功酒等語。
⒌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乙○○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⒈坦承受廣西臺辦之資助,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因受當地臺辦落地招待,係無成本開團招募團員,並因渠等負責代購團員機票,因此可獲得航空公司免費贈送之機位,從中獲取免付機票費用、代購團員機票之佣金差額等利益,以此方式收受旅遊費用資助之事實。
⒉坦承於112年8月及12月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受被告甲○○指示收受廣西臺辦李世明交付人民幣現金8萬元及4萬元。
112年8月取得之人民幣8萬元,係其與被告甲○○共同前往銀行存入。
112年12月取得之人民幣4萬元,則於帶回臺灣後一直放在家裏,以此方式收受現金資助之事實。
⒊坦承其擔任鄭天財後援會之委員,有為鄭天財進行相關助選行為,諸如鄭天財競選總部成立前,其負責傳送邀請函給親朋好友,成立當天負責發放文宣品,競選總部成立後,其與被告甲○○兩人會下鄉拜票,或發放分部成立之邀請函給該區之親朋好友。
其有參與112年11月11日之競選總部成立活動、前往同年月24日登記參選現場等行為之事實。
⒋坦承其與甲○○會將平地原住民候選人的選情狀況和陸方說,陸方也會詢問相關選情,陸方都知道其與被告甲○○均支持鄭天財之事實。
⒌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金環邦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惠香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述被告乙○○與其聯繫,由其負責代訂機票、代辦簽證及訂購國內交通,並收取相關費用。
其針對機票報價後,被告乙○○如何向團員報價、有無賺取價差,其並不干涉之事實。
4 證人黃啟民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旅行團,並於112年8月28日返臺時,與其配偶許康玲,分別受被告乙○○之委託,各自協助攜帶人民幣現金1萬元入境,並均於入境後交付予被告乙○○之事實。
⒉證述被告甲○○於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擔任鄭天財之參謀長,負責各競選分部各項事項之處理,掌握花蓮各競選分部選舉情勢及固樁催票;
被告乙○○為鄭天財後援會委員,協助幫忙整理資料,若渠等出門拜票時,被告乙○○會留在總部幫忙接電話之事實。
⒊證述被告甲○○曾於112年11月11日鄭天財成立競選總部時上臺,並喊口號稱「唯一支持鄭天財」之事實。
⒋證明被告甲○○曾陸續使用LINE傳送鄭天財競選總部成立照片、「鄭天財苦戰,9選3席」等文字及造勢活動照片與其之事實。
⒌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廣西臺辦落地招待。
且於當地取得廣西臺辦交付之現金後,由被告乙○○委請證人黃啟民攜回台灣,並與被告甲○○共同利用網際網路為候選人鄭天財宣傳及參與競選造勢、拜票活動之事實。
5 證人徐嘉慧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受被告甲○○邀請,參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旅行團,本次其並未支付任何旅費,包含機票、食宿、交通、保險均全程免費之事實。
⒉證述被告甲○○曾陸續使用LINE傳送附表三編號1所示「明天上午是本會榮譽理事長 鄭天財 委員成立競選總部,請會員撥冗時間參加造勢活動並請協助宣傳全力支持。」
之助選文字及鄭天財之選舉文宣照片與其之事實。
⒊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被告甲○○並於返臺後利用網際網路為候選人鄭天財宣傳之事實。
6 證人高緯家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受被告乙○○邀請,參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旅行團,本次其並未支付任何旅費,包含機票、食宿、交通、保險均全程免費之事實。
⒉證述其知悉被告甲○○、乙○○係支持鄭天財之事實。
⒊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7 證人朱秋岳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受被告乙○○邀請,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本次僅支付機票,其餘餐飲、交通、住宿落地招待並未支付額外費用之事實。
⒉證述其於112年12月24日返臺時,與曾受被告乙○○之委託,協助攜帶人民幣現金1萬元入境,並於入境後交付予被告乙○○之事實。
⒊證述其知悉被告甲○○、乙○○均支持鄭天財,渠等並曾經口頭上向其拉票,希望其支持鄭天財,亦有於本次選舉中協助鄭天財從事競選活動之事實。
⒊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
且於當地取得廣西臺辦交付之現金後,由被告乙○○委請證人朱秋岳攜回台灣。
被告2人並有口頭向證人朱秋岳拉票支持鄭天財、為鄭天財助選之事實。
8 證人陳玉金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受被告甲○○邀請,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本次僅支付機票費用及雜費1,000元,其餘餐飲、交通、住宿落地招待並未支付額外費用之事實。
⒉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9 證人劉榮壽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其知悉本次為陸方落地招待,團員僅支付機票費用及國內交通費用之事實。
⒉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10 證人周秋妹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⒈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其僅支付機票費用及辦理臺胞證費用及雜費2,000元之事實。
⒉佐證被告2人確實有招募團員前往廣西省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11 證人朱玉蘭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之事實。
12 證人林志祥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之事實。
13 證人陳淑美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述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旅行團之事實。
14 大陸委員會113年3月21日陸法字第1130001198號函1份 證明廣西臺辦及南寧市臺辦均屬中共地方政府所屬機構,陳懋為廣西臺辦聯絡(交流)處處長,為廣西臺辦所屬人員,均屬滲透來源之事實。
15 ①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之「0000-00-00~03-01赴廣西參訪收費表」、「訂單0000--0000/4/19南寧─廈門轉入收款明細」、「2023年8月14日至8月20日廣西之行名單」、「2023年12月18至12月2日花蓮縣海峽兩岸少署民族交流協會赴廣西參訪名單」等團員名冊1份 ②被告乙○○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吳顯群LINE對話紀錄1份 ③前開團員之入出境紀錄1份 證明被告甲○○、乙○○曾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獲得廣西臺辦提供被告2人以及渠等所招募前往廣西省旅遊之團員落地招待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全部行程費用之資助之事實。
16 ①被告甲○○、乙○○入出境紀錄1份 ②臺北松山機場國際及兩岸航班定期抵達班表1份 ③被告甲○○持用行動電話112年4月、8月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結果及被告乙○○持用行動電話112年4月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結果1份 ④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陳俊良、乙○○、徐嘉慧於112年8月9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⑤與李世明於112年8月9日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1份 被告2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參加「桂臺各民族歡度壯族三月三」系列活動開幕式,此趟旅程返程時係於臺北松山國際機場降落。
另被告甲○○亦曾於同年8月9日於臺鐵臺北車站內,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李世明聯繫並傳送少數民族協會參訪函文,以利廣西臺辦安排被告乙○○等團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前往廣西省旅遊之事實。
17 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陳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甲○○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與陳懋聯繫,定期回報、討論鄭天財之競選、助選進度、轉發造勢活動現場照片,以及討論選戰策略規劃,以此方式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利用網際網路為鄭天財宣傳及參與競選造勢、拜票活動之事實。
18 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暱稱「南寧 文勝」(廣西臺辦聯絡處處長黃文勝)、「楊志凌」(廣西臺辦通訊員楊志凌)、「滿意」(南寧市台辦副主任何見霜)、「世明」(廣西臺辦聯絡(交流)處副處長李世明)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甲○○不僅陸續將鄭天財之競選狀況、選情分析及競選策略回報予陳懋及廣西臺辦、南寧市臺辦相關之陸方官方人員。
更於鄭天財當選後,向上開人員表示「我要回南寧領獎了」、「年後準備帶一級幹部過去」等語邀功,對方亦回覆「慶功酒已經準備好了」、「快來快來」、「OK」等回應之事實,佐證被告確實係因受廣西臺辦、陳懋指示、委託、資助而替鄭天財助選,勝選後立刻向相關人員邀功之事實。
19 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趙玲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1份 ⒈被告甲○○於112年3月31日傳送訊息與趙玲稱「有關本會參加三月三活動(即附表一編號2之旅遊行程),中午時分有與陳處長(指陳懋)電話聯繫有關在南寧住宿問題,他要我直接與你這位副總溝通,希望妳安排我們住宿在南寧飯店新大樓(吃早餐那棟)那邊,盼妳成全,謝謝」,趙玲回應「沒問題!典哥提出我照辦」等語。
⒉被告甲○○於112年8月1日傳送旅遊行程之圖片,並發訊息與趙玲稱「以上行程請排定,謝謝」、「剛和懋兄(指陳懋)通過電話了」,趙玲回應「還需典哥多指導,我配合作好相關工作」等語。
⒊佐證被告甲○○確實收受廣西臺辦以支付旅遊費用之方式資助,對於旅遊行程、地點有建議,甚至決定之權,益見被告2人多次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絕非單純應邀前往參訪、交流等情甚明。
20 被告甲○○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選民間之LINE採證資料1份 甲○○透過網際網路為鄭天財張貼諸多文宣內容,包含向曾一同參與旅行之團員發送如附表三所示之訊息,為鄭天財拉票之事實。
21 被告乙○○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資料與選民間之LINE採證資料1份 乙○○透過網際網路為鄭天財張貼諸多文宣內容,包含向曾一同參與旅行之團員發送如附表四所示之訊息,為鄭天財拉票之事實。
22 ①被告甲○○、乙○○之外匯收入明細表各1份 ②被告甲○○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被告乙○○將人民幣現金8萬元攜回臺灣後,由被告2人共同於112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分批將款項換匯為等值新臺幣共33萬6,154元,存入被告甲○○之銀行帳戶內存放之事實。
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553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2份、扣押人民幣現鈔照片1張 被告2人於113年1月26日,在渠等住處內為調查官搜索,當場扣得含前述李世明交付之人民幣現金4萬元在內之人民幣現金4萬6,250元、行動電話2具之事實。
24 扣押物品清單、匯款單影本、本署出納收據各1紙 被告2人已主動將收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萬6,154元繳回國庫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資助,利用網際網路為候選人宣傳及參與競選造勢、拜票活動而犯同條第2項之罪嫌。
被告2人就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審酌反滲透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其第1條之立法理由即明示「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我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制定反滲透法,以強化防衛及保障。」

從而可知,反滲透法之制定目的,乃係因應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民主自由制度所構成之威脅,為強化民主防衛機制,而特別制定此專法,對於涉及選舉罷免法之違反者,並採取刑事處罰之手段,以補充現行法律規定之不足。
其中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即係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即反滲透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滲透來源),意圖基於統戰或滲透之政治上目的,而透過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方式,或施以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之誘惑,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由此彰顯立法者杜絕境外勢力滲透、介入選舉之決心。
本案被告2人身為少數民族交流協會之理事長及總幹事,竟利用少數民族交流之名義,從中圖謀個人利益,多次接受滲透來源之旅遊招待、現金資助,而為特定候選人積極助選,並分析戰情、謀劃選舉策略,再將之回報與滲透來源,實非可取。
另自被告甲○○與陳懋及眾多廣西臺辦官員之對話內容亦可知,被告甲○○不僅於助選過程中積極回報,對其助選成果更十分自豪,並第一時間向上開中共官員邀功稱「我要回南寧領獎了」、「年後準備帶一級幹部過去」等語,此要求亦受楊志凌等多名廣西臺辦之官員認同,回應「慶功酒已經準備好了」、「快來快來」等語,共同沉浸於勝選之喜悅,自對話語境觀之,倘隱匿對話人之身分,謂上開對話內容係中共官員彼此間之對話,亦毫無違和,而被告甲○○更獲得陳懋正面讚許稱「你的工作能量適合在國台辦任職」等語,足徵被告甲○○深受陳懋、廣西臺辦相關官員之信賴,由此可見一斑。
本案被告甲○○所為,正係反滲透法立法所欲規範禁止,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施以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之誘惑,介入我國民主選舉之典型態樣,實不宜輕縱。
惟審酌被告2人於偵查中終能悔悟並自白上開犯行,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如渠等在審理時仍自白犯行,堪信渠等應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況,量處適當之刑,並審酌是否依反滲透法第10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品牌:Apple,型號:iPhone1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品牌:Samsung,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係被告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2人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被告2人收受之人民幣現金4萬元,及被告2人自願繳回國庫扣押,與人民幣8萬元等值之新臺幣33萬6,154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 文 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 嘉 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反滲透法第4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旅遊日期 旅遊地點 團員名單 備註 1 112年2月23日至112年3月1日 廣西省南寧市 鄭天財、甲○○、乙○○、李欣澔、林新銀、楊正義、李正文、曾薰萱、林彩英、陳明春、劉秀珠、張金福、黃福祥、楊娟妹、張阿豊、林新花、張政治、劉傳玉 鄭天財先行於112年2月25日搭機返臺。
2 112年4月19日至112年4月24日 廣西省南寧市 鄭天財、甲○○、乙○○、李欣澔、楊正義、劉秀珠、李欣芸、劉國財、陳春子、石美智、郭春節、黃欣潔、陳怡安、劉宜婷、徐嘉慧、曾美玲、劉欣頻、高緯家、札勞.法喇、陳于凡 本次參加「桂臺各民族歡度壯族三月三」系列活動開幕式旅遊過程中,陳懋向被告甲○○表示將額外支付以「獎金」為名目之現金資助被告甲○○、乙○○,以期被告2人日後戮力協助鄭天財競選。
本次旅程被告甲○○先行於112年4月18日搭機前往北京,嗣後被告2人結束旅行,此次回程共同於臺北松山國際機場入境。
3 112年8月22日至112年8月28日 廣西省南寧市 乙○○、林彩英、謝明鈞、秦美惠、林貴軒、林麗莉、莊秀美、黃啟民、許康玲、徐玉珠、羅世泉、李芬蘭、陳皆志、于貴梅、彭金山、曾美玉、李品蓁、吳德生、周玉芳、游柳培玉、吳顯群 本次旅遊係由被告甲○○於112年8月初即開始與廣西臺辦相關人員接洽,甲○○並於112年8月9日,於臺鐵臺北車站內,連結網際網路上網,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傳送少數民族協會欲前往廣西參訪之函文與李世明,以利廣西臺辦安排後續接待事宜。
嗣於被告乙○○帶團前往廣西省南寧市時,於當地收受陳懋指示李世明交付之人民幣現金8萬元,並委請不知情之團員分批攜帶上開現金入境,後於112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由被告2人共同前往銀行,將上開人民幣現金換匯為等值新臺幣共33萬6,154元存入帳戶內。
(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乙○○同意自願繳回) 4 112年12月18日至112年12月24日 廣西省南寧市 甲○○、乙○○、林彩英、劉秀珠、張金福、劉傳玉、劉國財、陳春子、劉秀娥、呂春美、吳壽財、李玉蘭、古秀妹、謝明鈞、秦美惠、彭金山、呂耶西、黃朝琴、吳珍琴、黃盛元、黃平滄、張金水、賴世傑、楊朝枝、吳德財、李春英、呂秀美、吳德生、林阿明、林春蘭、林金興、洪翠美、蘇燕盈、朱玉蘭、徐春瑚、周秋妹、林志祥、劉榮壽、陳淑美、林鳳梅、陳玉金、單秀珍、黃明玉、張玉花、林鳳蘭、林旭峰、賴文昌、朱秋岳、郭佩琴、黃秋梅、張荷月、李德輝、黃麗華、林貴玉、王秀霞 本次由被告乙○○收受廣西臺辦李世明於大陸當地交付人民幣現金4萬元後,委請不知情之團員分批攜帶現金入境後,即存放於住處內,後於113年1月26日,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官搜索被告2人住處時查扣。
附表二(被告甲○○與陳懋聯繫內容)
編號 聯繫時間 聯繫內容 備註 1 112年2月14日17時40分至同日18時11分許間 陳懋對被告甲○○稱「狗肉哥(指鄭天財)的簡歷,問他秘書要」、「這個新老大很緊張,明天要想(應為「向」之誤)自治區領導匯報」、「問他秘書要簡歷」,甲○○即傳送鄭天財之個人簡歷照片與陳懋使用。
陳懋向被告甲○○索取鄭天財之個人簡歷,並表示係新任廣西臺辦長官所需,目的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領導匯報之用,佐證鄭天財確實為廣西臺辦於本次選舉中鎖定且支持之對象,始需特別索求其簡歷並向上級報告。
2 112年3月10日18時55分至同日22時34分許間 陳懋向被告甲○○詢問與鄭天財有關之表演團何時前往,表明「鄭的團你看哪天到哪天,我要保證核心團,表演團也要這個時候進來」,被告甲○○回應「我們的團建議在0422.0423演出,包含在武鳴的演出(南寧市台辦要求的)。」
陳懋回覆「那就行,你看何時進來,想走那裡請趙玲安排行程」。
陳懋並表明希望被告甲○○安排領袖型代表人物前往,稱「黨部團到位,議員團呢?」,被告甲○○稱「另外安排」,陳懋續稱「鄭的團隊是都可以匹配一些代表」、「多幾個鄉代表陪著是否?」、「你們還你們的團隊,為狗肉(指鄭天財)的團隊配多幾個鄉代表跟著」、「議員、鄉代表、里長」、「鎮長、里長,有代表就好了嘛」,另稱「孔(指孔文吉)是高山,不占肉哥(指鄭天財)的票吧」,被告甲○○則回稱「重棒人物都表達你們的心意了,其他各鄉鎮、黨部、旅行業者就交給幹部去聯絡了」。
⒈陳懋與被告甲○○以參加「桂臺各民族歡度壯族三月三」系列活動開幕式名義,討論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之事宜,陳懋並表達對於鄭天財所在之該團行程、參與成員之關注,要求「我要保證核心團、表演團也要這時候進來」。
並為求替鄭天財拉抬聲勢,指示被告甲○○可想辦法安排「議員、鄉代表、里長」等領袖型代表人物前往。
⒉另自陳懋所稱「孔(指孔文吉)是高山,不占肉哥(指鄭天財)的票吧」等語可知,陳懋、被告甲○○所討論之相關作為,均係為日後協助鄭天財競選連任布局,為拉抬鄭天財之選情所為,而非單純舉辦民族聯誼活動而已。
⒊針對本次旅遊,被告甲○○係直接回覆陳懋渠等行程,不僅指定演出時間、地點,亦表示「南寧市台辦要求」等語,陳懋則稱「你看何時進來,想走那裡請趙玲安排行程」。
後續更見被告甲○○直接要求陳懋準備邀請函及虛擬之行程表,以利辦理出團,足徵被告甲○○確實收受廣西臺辦以支付旅遊費用之方式資助,對於旅遊行程、地點有建議,甚至決定之權,益見被告2人多次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絕非單純應邀前往參訪、交流等情甚明。
112年3月12日8時52分至3月13日16時20分許間 被告甲○○於112年3月12日先傳送訊息與陳懋稱「請協助~1.邀請函(邀請對象:花蓮縣海峽兩岸少數民族交流協會)2.行程表(虛擬即可」,後於翌(13)日再次發訊息催辦稱「另外拜託你的兩件事(邀請函、行程表)敬請速辦」,陳懋旋於同日傳送檔名為「邀請函」及「台灣花蓮縣海峽兩岸少數民族交流協會表演團廣西行程方案」之檔案與被告甲○○。
3 112年5月29日18時15分至同日19時14分許間 陳懋傳送訊息詢問被告甲○○稱「文吉(指孔文吉)已經得提名了,狗肉(指鄭天財)呢」,被告甲○○回報稱「張政治是中央提名小組的成員之一,明晚他約我談提名要事,準備後天到台北開會討論。」

佐證鄭天財確實為廣西臺辦於本次選舉中鎖定且支持之對象,陳懋並積極詢問被告甲○○有關鄭天財是否被提名之選舉相關事宜。
4 112年5月31日20時32分許至112年6月1日9時6分許間 被告甲○○回報陳懋稱「今天下午國民黨中央黨部確定先提名了鄭天財和孔文吉兩位立委」,並於翌(1)日傳送中國國民黨臉書宣布提名鄭天財之文宣照片與陳懋。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鄭天財確定被提名之選舉相關事宜。
5 112年7月27日19時20分許至同日19時27分許 被告甲○○傳送多張聚餐照片並回報陳懋稱「代表鄭委員召集花蓮北區的一線幹部商討並聽建言。」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6 112年8月9日20時51分許至同日21時11分許 被告甲○○傳送鄭天財及火車車廂內之照片與陳懋,並稱「為了跑行程可憐在月台吃便當,我們同一班車回花蓮。」
,陳懋詢問「你陪?」,被告甲○○回覆「對啊!」。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7 112年8月20日7時52分許至同年月21日19時21分許 被告甲○○回報陳懋稱「昨天早上花蓮張政治主委赴中國國民黨中央原住民工作會,關於平原高美珠(台東縣籍)及山原張子孝(南投縣籍)對參選立委方面進行討論,與會委員一致通過高美珠予以『報准』參選;
張子孝『報備』參選,會後將報請中央黨部批准」;
陳懋傳送「你的好朋友高美珠近幾天常駐在花蓮搶票,我們備感威脅」、「高美珠也選平地?」,甲○○則回應「對」。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目前相關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參選之情況,雙方並就其他參選人可能影響鄭天財選情部分進行討論。
8 112年10月2日19時26分許至同日21時34分許 被告甲○○傳送臺東縣議員林琮翰與其之對話截圖照片與陳懋。
對話內容為林琮翰向被告甲○○稱「典哥您的好友(應係指中國國民黨另一位平地原住民候選人黃仁)叫我支持他」,被告甲○○回覆「從中國共產黨的大戰略而言,他們希望是國共有第三次的合作,這回島內的選舉他們也期望國民黨能贏得大選。
在立委選舉方面…其實你暮然回首確有一位與你關係好喝酒也同路的好友~鄭天財絕對是你最忠實的盟友。」

陳懋對此回覆稱「應付一下,今天下午仁(係指黃仁)去拜會他」,被告甲○○稱「我們的團隊目前猶如戰國時期的秦國遭六國圍攻」,後續2人即持續討論相關選舉策略規劃與選情內容。
⒈被告甲○○與陳懋回報有關其他候選人黃仁拜票可能影響鄭天財選情之情況,並進行因應對策之討論。
⒉自甲○○回覆林琮翰稱「從中國共產黨的大戰略而言,他們希望是國共有第三次的合作,這回島內的選舉他們也期望國民黨能贏得大選。
在立委選舉方面…鄭天財絕對是你最忠實的盟友。」
,以及向陳懋感嘆「我們的團隊目前猶如戰國時期的秦國遭六國圍攻」等語可知,被告甲○○確實受廣西臺辦、陳懋之委託、指示、資助,而為鄭天財進行相關之助選行為、選戰策略規劃。
9 112年10月8日18時21分許至同日18時47分許 被告甲○○向陳懋稱「剛才彩英來電訴說關於綠皮綠骨的里長們想出團一事,我只能說在你們的接待下玩的開心,到了台灣回頭又罵了你們」,並稱「拒絕最好的理由是預算用罄了」,陳懋則回稱「沒幾個月了,敏感話題收到了」。
由左列對話可知,廣西臺辦提供落地招待等旅遊費用之資助過程中,被告甲○○會與陳懋討論決定目標受眾,對於政治傾向與渠等不同之人,傾向拒絕提供旅遊招待。
顯見渠等均明知旅遊招待可能影響選舉投票意願或政治傾向,故需篩選目標受眾甚明。
10 112年11月6日9時24分許至同日10時11分許 陳懋傳送新北市平地原住民議員宋雨蓁之照片與被告甲○○稱「黃仁在拉他」、「鄭不拉?」,被告甲○○回「一切選戰糧草先行」,陳懋傳送一則訊息後收回,並稱「看後刪除」。
陳懋另稱「我說黃仁想安排宋(指宋雨蓁)到廣西參訪,對你們有威脅嗎?」,被告甲○○則稱「大原則是你們要廣交朋友,現階段當然有傷害。」

陳懋與被告甲○○討論有關其他候選人黃仁拜票可能影響鄭天財選情之情況,並進行因應對策之討論。
被告甲○○更指名若招待對方團隊之人前往廣西參訪,可能因此傷害鄭天財之選情,佐證鄭天財確實為廣西臺辦於本次選舉中鎖定且支持之對象。
11 112年11月10日15時36分許至同年月11日12時35分許 被告甲○○傳送鄭天財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文宣及成立照片,並傳訊息與陳懋稱「參謀長」。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12 112年11月14日19時16分許至同日19時33分許 陳懋傳送里長前往參訪之影片檔案與被告甲○○,並稱「有四個里長支持肉肉(指鄭天財),馬上上他們視頻了!」,被告甲○○稱「白頭髮是春日里的里長陳清廉,是肉肉在玉里鎮分布的主任委員。」

佐證鄭天財確實為廣西臺辦於本次選舉中鎖定且支持之對象,陳懋亦積極傳送相關影片,以拉抬鄭天財之選情。
13 112年11月16日9時42分許至同日10時22分許 陳懋傳送藍白合民調截圖與被告甲○○,並稱「在(應為「再」之誤)不喜歡也要投(狗狗圖案)(指鄭天財)哦」,並稱「蔡長榮認識嗎?」,被告甲○○稱「哪裡人?」,陳懋稱「狗肉財(指鄭天財)台北的執行長啊,他們有一團19號過來」,被告甲○○回「不認識」。
佐證鄭天財確實為廣西臺辦於本次選舉中鎖定且支持之對象,陳懋積極為鄭天財助選,並與被告甲○○討論相關事宜。
14 112年11月23日8時23分許至同日8時44分許 被告甲○○傳送訊息與陳懋稱「平等(應為「地」之誤)原住民目前已知出來參選的候選人有狗肉財(指鄭天財)(國民黨)、陳瑩(民進黨)、黃仁(國民黨台中市議員)、高美珠(國民黨)、陳政宗(台東縣議員無黨)、楊進福(桃園市議員無黨)、忠仁達路斯(新北市議員無黨)共7位(當選3席)、狗肉財必須突圍而出」陳懋則問「不是說高美珠不選了?」,被告甲○○稱「他的競選總部成立了」、「我們只管照自己的選戰步驟進行」。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並與陳懋討論選戰策略。
15 112年11月23日10時46分許至同年月24日9時58分許 被告甲○○先傳送訊息與陳懋稱「狗肉財(指鄭天財)明天辦理登記,經費有限僅動員一線幹部陪同前往。」
、「約50人」。
並於翌(24)日傳送相關登記參選之照片與陳懋。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16 112年12月11日8時21分許至同日8時45分許 陳懋傳送花蓮地區選戰造勢之新聞截圖與被告甲○○,並稱「肉肉財(指鄭天財)跑哪裡去了」,被告甲○○回稱「他的選情幅員遼闊,成立好幾十個競選分部,我知道他在參加自己的分部成立,今早10點我和總部主要操盤者(含我3人)準備在總部與花蓮13個鄉鎮的主要幹部約52人討論他們各鄉鎮的成立時間、地點、人力、物力、財力的分配…。」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17 112年12月31日14時51分許至同日15時39分許 被告甲○○傳送鄭天財競選造勢之相關照片與陳懋,並註明「新城鄉」。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鄭天財競選活動之相關事宜。
18 113年1月1日12時23分許至同日12時31分許 被告甲○○傳送訊息與陳懋稱「今天鄭委員(指鄭天財)到台東選卑南族部落參加年祭,直搗陳瑩(民進黨)的大票倉。」
,陳懋問「有幹部嗎」,被告甲○○回「當然!」、「如此作騷擾性十足,會逼的陳瑩班師回朝」。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鄭天財競選活動之相關事宜。
19 113年1月5日19時58分許至同日20時1分許 被告甲○○傳送訊息與陳懋稱「狗肉財(指鄭天財)從後追趕,我們目標是衝到第一。」
、「目前戰略目標正確,戰術任務順利執行。」
、「我給每一鄉鎮達標的票數,花蓮縣總票數希望能突破4年前的高門檻。」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20 113年1月6日18時33分許至同年月7日10時49分許 被告甲○○於113年1月6日先傳送照片與陳懋,並稱「今天花蓮市分布成立,明天是全花蓮最大票倉吉安鄉分東、西兩區成立」。
後於翌(7)日傳送現場照片並稱「吉安鄉西區成立分部成立」。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鄭天財競選活動之相關事宜。
21 113年1月11日7時53分許至同日18時6分許 被告甲○○先傳送鄭天財之競選文宣照片與陳懋,並稱「今天的文宣,明天還有最後一波。」

另稱「今天行程跑花東兩縣」,並傳送多張掃街、造勢現場照片與陳懋。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替鄭天財助選之相關事宜。
22 113年1月12日9時46分許至同日11時2分許 被告甲○○傳送訊息與陳懋稱「這一週下來狗肉財的聲勢逐漸拉大其他8位對手的差距,四年前他在花蓮得票數是16547票(得票率近6成),全台總票數是3萬9千多,我憑著過去數十年的經驗,從得票數、得票率、對手實力、戰術運用、選民互動等參數,預估明天花蓮會開出1萬9500票,如果明天下午四點前天氣好的話更可能會到2萬票,全台總票數增加到4萬5千票左右,這票數足夠2個人當選。
以上資訊請暫時不會對外公開,否則因為鬆懈會影響得票結構。」
、「最後一波文宣主打內容是分進合擊攻勢。」

被告甲○○與陳懋回報其預估鄭天財之得票情形,並與陳懋報告其文宣選戰策略。
23 113年1月13日17時32分許至同年月14日7時55分許 陳懋與被告甲○○討論立法委員之選舉開票情形,後被告甲○○向陳懋稱「狗肉財(指鄭天財)提前宣布當選」,「我預估4.5萬票,達標了」、「我要回南寧領獎了」、「年後準備帶一級幹部過去」、「花蓮永遠是兩岸交流的橋頭堡」等語。
被告甲○○向陳懋報告鄭天財當選,並表示「我要回南寧領獎了」、「年後準備帶一級幹部過去」,益見被告甲○○確實受廣西臺辦、陳懋之指示、資助,而為鄭天財進行相關之助選行為甚明。
24 113年1月23日10時19分許至同日10時41分許 陳懋向被告甲○○稱「浙江、湖北台辦來訪,可以安排你們過去」、「你的工作能量適合在國台辦任職」,被告甲○○則稱「月底前邀了狗肉財(指鄭天財)來莊園餐敘,聊聊兩岸交流的展望和未來」、「黨魂有了思想和信仰,必然產生無窮的力量」。
陳懋讚許被告甲○○之辦事能力,足徵被告甲○○確實受廣西臺辦、陳懋之委託、指示、資助,而為鄭天財進行相關之助選行為。
附表三(被告甲○○傳送與曾一同出團之團員之訊息)
編號 傳送日期 傳送對象 傳送內容 備註 1 112年11月10日 劉國財 明天上午是本會榮譽理事長 鄭天財 委員成立競選總部,請會員撥冗時間參加造勢活動並請協助宣傳全力支持。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團員 劉宜婷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陳明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黃福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劉欣頻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黃啟民 附表一編號3所示團員 陳淑美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石美智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黃平滄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徐嘉慧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楊朝枝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曾美玲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林彩英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團員 呂春美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劉傳玉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李正文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郭春節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張政治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張金福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楊正義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黃盛元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林新銀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吳壽財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張金水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許康玲 附表一編號3所示團員 李玉蘭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朱秋岳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郭佩琴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2 112年12月26日 劉國財 12月31日(周日)請發起甲級動員新城鄉民,全力支持花蓮唯一候選人 鄭天財,並請爭相走告附近親朋好友一同支持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團員 劉宜婷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陳明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黃福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石美智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呂春美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李正文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張政治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張金福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黃盛元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張金水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劉秀珠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團員 3 113年1月11日 劉國財 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是我們的責任,「保住」花蓮一席立委請務必投給9號鄭天財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團員 劉宜婷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陳明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黃福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劉欣頻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黃啟民 附表一編號3所示團員 陳淑美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石美智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徐嘉慧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林彩英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團員 李正文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劉傳玉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李德輝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張政治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張金福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楊正義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林新銀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吳壽財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張金水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許康玲 附表一編號3所示團員 附表四(被告乙○○傳送與曾一同出團之團員之訊息)
編號 傳送日期 傳送對象 傳送內容 備註 1 112年12月27日 張金水 12月31日(周日)請發起甲級動員新城鄉民,全力支持花蓮唯一候選人 鄭天財,並請爭相走告附近親朋好友一同支持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陳明春 附表一編號1所示團員 張金福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呂春美 附表一編號4所示團員 劉秀珠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團員 劉宜婷 附表一編號2所示團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