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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永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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