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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審簡字第13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就應宣告沒收部分,已於理由欄中敘明,惟主文欄內就附表之編號有所誤載,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疏誤,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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