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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鍾易洋
訴訟代理人郭瓔滿律師
被告林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7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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