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上附民,56,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吳東翰
被 告 紀君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後,被告已賠償原告新臺幣1萬2,00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