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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詹雪芬
被 告 吳亞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起訴後上開刑事案件於同年8月7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原告為二審審理時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害人,因被告撤回上訴,本院無從審理併辦部分,業經退併辦,附予說明),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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